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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管理规定》全文。

 

北京市实体书店扶持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用好北京市实体书店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做好实体书店扶持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管理工作,根据市新闻出版广电局颁布的《北京市实体书店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组织实体书店扶持项目的申报、评审、绩效评价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设立实体书店扶持项目管理办公室(简称项目管理办公室)和实体书店项目评审专家组(简称专家组)。

第四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印刷发行处,负责实体书店扶持资金日常管理,扶持项目申报、评审、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项目办公室具体职责有:

(一)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实体书店年度扶持资金预算和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二)组建项目评审专家组;

(三)组织各区文化委员会做好扶持项目的申报、初审等工作,组织专家组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拟定扶持方案并向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长办公会报告;

(四)根据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长办公会的决定,向申报企业发放扶持资金;

(五)做好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向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长办公会和市财政局报告扶持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

第五条 专家组由不少于5名成员组成,其中1人担任组长。专家组具体职责有:

(一)为实体书店扶持相关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二)在项目管理办公室主持下,具体承担对申报企业的评审等工作;

(三)专家组成员中的4人承担为申报项目评分的职责,专家组组长不参与评分;

(四)参与拟定实体书店项目扶持方案。

第六条 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组成员应与各申报企业无利害关系,并承诺在项目评审中客观审议、公正评价。

第七条 申报扶持资金的企业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如不具备法人资格,需提交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的同意书;

(二)以实体零售方式经营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须在所在区文化委员会完成备案后方具备申报资格;

(三)申报企业守法经营,最近三年内未受到各级出版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无其他违法记录;

(四)申报企业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经营状况正常;

(五)通过其他途径已经获得中央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实体书店,对其当年度扶持资金申报请求不予受理;

(六)企业集团拥有10个以上连锁网点或下属企业的可以申报2个名额,拥有20个以上连锁网点或下属企业的可以申报3个名额,拥有30个以上连锁网点或下属企业的可以申报4个名额,拥有40个以上连锁网点或下属企业的可以申报5个名额。集团下属企业或连锁网点有无法人资格均属上述申报的数量限制范围。

第八条 扶持资金项目申报企业需真实、准确和完整填写项目申报材料,并将项目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所在区文化委员会。项目申报企业有义务就有关问题向区文化委员会、项目管理办公室和专家组做陈述。

第九条 扶持资金项目申报企业应该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北京市实体书店扶持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一);

(二)《北京市实体书店扶持项目申报书》(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经营成绩及特色、资金使用方案、发展规划)(附件二);

(三)反映书店基本情况的图片资料(书店门面、店内环境、销售经营情况至少各1张);

(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出版物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五)年出版物零售总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须提供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企业纳税相关情况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表);

(六)申报企业在银行的开户信息(开户名称、开户行名称);

(七)填写并提交自评得分的《北京市实体书店扶持项目评分表》(《北京市实体书店扶持项目评审细则》附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区文化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本区各申报企业的初审,并将全部项目材料报送项目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安排对项目申报企业现场勘察。参加现场勘察的人数至少2人。现场勘察重点检查企业申报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 对通过初审的扶持申报企业,由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正式评审:

(一)专家组成员集中审阅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议;

(二)在专家组充分评议的基础上,组织申报企业进行现场陈述和答辩;

(三)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组,根据《项目评分规则》,运用《北京市实体书店扶持项目评分表》对各参评单位实施评分,再运用《北京市实体书店扶持项目评审细则》中《项目排序规则》,确定奖励项目排序;

(四)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组,根据《北京市实体书店扶持项目评审细则》中的《项目参数审核规则》,确定项目资助额计算所需各项目参数;

(五)项目管理办公室会同专家组,根据《北京市实体书店扶持项目评审细则》中的《项目资助额计算规则》,确定申报企业具体资助额。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会同专家组,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和现场勘察结果拟定项目扶持方案,报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长办公会决定项目扶持方案。

第十四条 实体书店项目扶持方案确定后,在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官网向社会公示七日。公示无异议后,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将奖励结果告知获得扶持的各申报企业,并在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政务网站上向社会公告最终扶持方案。

第十五条 实体书店获得扶持资金后,需在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扶持资金使用绩效自我评价报告。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对获得扶持资金单位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承担实体书店奖励项目绩效评价具体工作。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实地考察和审查项目企业提交的项目绩效自我评价报告等材料基础上,提出关于奖励项目扶持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的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向专家组报告通过抽查了解的关于获得扶持资金单位使用扶持资金及其效果的总体情况,专家组经评议提出意见。

第十八条 参与实体书店扶持项目的征集、评审、绩效评价和其他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准则。工作人员遇有利害关系的项目,必须申明并申请回避。有违纪违法情形的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实体书店扶持项目评审工作,除本规定相关内容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制定实体书店扶持项目评审细则予以规范。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北京市版权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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