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8日讯(记者 张晶雪)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网站消息,近日,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启动了2015年中央内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征集工作。据中国经济文化产业频道记者了解,资金支持范围主要有三项,包括促进农超对接项目、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通州商务园电子商务示范基地项目和商业品牌发展项目。 更多政策可查看中国经济网“中国文化产业政策库”

项目申报需要具备以下六项条件:

(一)在北京市登记注册、独立核算的企业、机构、经济组织等单位;

(二)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项目申报单位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申报项目能够按申报计划实施;

(五)为避免重复支持,对于已获得或确定将获得其他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参加申报。

(六)申报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通州商务园电子商务示范基地项目的单位应在北京市通州商务园区内注册。

申报截止日期为2015年7月1日。

以下为征集通知全文。

关于征集2015年中央内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区县商务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内贸发展资金有关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商务工作实际,现就征集2015年中央内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范围

(一)促进农超对接项目

支持大型连锁零售企业新建改建用于农超对接的生鲜配送中心、产地集配中心、冷库和改造卖场生鲜经营环境,支持品质保障体系建设(以信息化为手段,覆盖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质量可追溯系统,主要用于购置或开发软件和硬件设备),扩大农超对接规模效益。大型连锁零售企业应从年总产值2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基地或大型农业合作社、农业生产化龙头企业、种养植大户直采蔬菜、水果等生鲜农产品到店销售,减少中间环节,方便居民消费。

(二)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通州商务园电子商务示范基地项目

优先支持示范基地内具有示范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加强政府政策创新和资源整合。支持开展地方法规标准、管理规范、统计监测、信用体系等电子商务软环境建设及工作创新。支持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扩大宣传,推广公用技术应用,带动企业利用电子商务转型升级,探索线上线下协同的营销模式;支持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及生活服务类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鼓励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创新,支持中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提升竞争力,带动就业;支持农产品流通中的电子商务应用和创新,建立常态化网上网下对接模式;支持电子商务领域紧缺人才和技能人才培养以及岗位能力培训。

(三)商业品牌发展项目

支持民族品牌新品展示、推介活动,鼓励企业进行新品研发,开发自有商品品牌;支持企业设立品牌博物馆;支持行业协会提供品牌研发、注册认证、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等专业化咨询服务,开设和完善品牌网站,开展品牌专题研究,组织品牌发展培训交流,收集和发布品牌信息,打造品牌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在北京市登记注册、独立核算的企业、机构、经济组织等单位;

(二)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项目申报单位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申报项目能够按申报计划实施;

(五)为避免重复支持,对于已获得或确定将获得其他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参加申报。

(六)申报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通州商务园电子商务示范基地项目的单位应在北京市通州商务园区内注册。

三、项目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三)项目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四)项目单位近两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五)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及相关有效凭证复印件;

(六)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项目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项目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原则上按照隶属关系管理,市属企业项目由市属商业集团汇总并初审后报市商务委;其他企业项目及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电子商务基地项目由项目单位注册地商务委汇总并初审后报市商务委。

五、时间安排

项目集中申报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7月1日,各区县商务委、市属商业集团应于2015年7月8日前汇总上报材料。

六、工作要求

(一)专项资金应当用于支持范围内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费用,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车辆购置以及人员经费、设施维护等经常性开支。

(二)各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建设资金及时落实到位、项目按时保质完成,并向市商务委做出书面承诺。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将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报有关区县商务委或市属商业集团。

(三)各初审单位应积极组织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四)各初审单位应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将获得的专项资金列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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