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6日讯 日前,浙江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定了《浙江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办法》明确,省电影专资由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留成部分和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转移支付部分组成,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省电影专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强化引导、注重绩效、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办法》明确,省电影专资使用单位应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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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电影专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9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电影专资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电影事业产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电影专资由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留成部分和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转移支付部分组成,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 省电影专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强化引导、注重绩效、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组成省电影专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电影专资委”),省电影专资委负责省电影专资征缴管理,研究提出省电影专资的管理政策和制度,提出省电影专资支持范围和重点方向,审核省电影专资预决算等。 

省电影专资委人员组成报国家管委会备案。 

第六条 省电影专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电影专资办”),省电影专资办设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具体负责电影专项资金征收、缴库、预决算编制、账务核算、票据使用、报表报送、电影票房收入监管、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省电影专资的征收、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省电影专资使用范围: 

(一)资助影院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等。重点用于对建制镇符合条件的首个新建或改建多厅数字影院资助。 

(二)通过政府招标方式,资助重点电影摄制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通过政府招标方式,资助重点国产影片制作、发行,奖励优秀国产片放映。 

(四)通过政府招标方式,资助全省电影产业“走出去”。 

(五)通过政府招标方式,为全省电影观众购买影院公众责任险。 

(六)资助电影人才培养。 

(七)省级电影监管平台和电影票务系统的建设、维护。 

(八)落实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配套补助。 

(九)开展国家和省电影专资征收管理工作所必需的经费支出。主要包括:省电影专资办聘用工作人员等基本支出;电影市场规范经营的监督检查;评选、观摩优秀国产影片;省电影专资办举办的会议、培训;市、县(市、区)影院管理支出等。 

(十)经省财政厅批准用于电影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九条 省电影专资纳入省级政府性基金预决算管理。 

省电影专资办应按规定编制年度省电影专资支出预算,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经批准后纳入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批复下达。省电影专资办应根据省电影专资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并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纳入省级政府性基金决算。 

第十条 省电影专资预算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应当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省电影专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电影专资形成的结余结转资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电影专资使用单位应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要加强省电影专资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省电影专资预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 省电影专资办应当对获得资助的单位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上年度省电影专资使用情况书面报省电影专资委。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实施、经费使用、项目实施后的绩效等情况。 

第十六条 省电影专资办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省电影专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扩大省电影专资开支范围,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报送虚假信息骗取省电影专资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发生上述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收回或相应扣减省电影专资。 

第十八条 省电影专资使用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存在偷漏瞒报电影票房、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电影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的,取消对其当年内省电影专资各项奖励和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10 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文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文经电〔1997〕36号)〔1997〕财行50号)及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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