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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通知》和《办法》全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7〕22号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文物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苏办发﹝2015﹞49号)精神,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省财政结合中央财政奖补资金,设立江苏省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2017年9月7日

《江苏省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财政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结合中央财政专项设立,专项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落实江苏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标准,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为6个子项,分别是:全省广播电视覆盖专项资金、农村电影放映专项资金、农家书屋建设专项资金、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补助资金、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建设专项资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奖补资金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省级引导、市县统筹、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采取定额补助与因素分配相结合的办法,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运行运转实行定额补助,绩效奖补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其他专项采取定额补助和因素分配相结合的办法。部分专项重点用于市县财政保障能力分类分档办法中核定的县级1-4类地区(以下简称1-4类地区)。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改善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件,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等。

具体支持范围包括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其他项目等。

第八条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具体支出范围包括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文化活动、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服务以及开展文体活动等。

第九条 读书看报服务支出范围

(一)用于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中心)、乡镇和村(社区)(村指行政村,下同)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

(二)用于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阅报栏或电子阅报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第十条 收听广播和观看电视服务支出范围

(一)用于地面数字电视省级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维护,全省中波发射台、微波台的运行维护等。

(二)用于为全民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及其他广播电视覆盖方式等。

(三)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为1-4类地区农村低保户免费或低收费收看电视。

第十一条 观赏电影服务,用于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

第十二条 送戏、送文化活动。用于为农村乡镇每年送戏曲等公益性流动文化服务。

第十三条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用于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美术馆、公共电子阅览室等公共文化设施开展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主要包括:

(一)公共数字文化软硬件平台建设;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制作采集与加工整理;数字资源版权征集购买。

(二)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宣传培训推广等。

第十四条 公共文化设施提供基本免费开放服务。列入各级政府免费开放范围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给予免费开放专项补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 开展文体活动,用于城乡居民依托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文体广场、公园、健身路径等公共设施就近方便参加各类文化体育活动以及各级文化馆(站)等开展文化艺术知识普及和培训等。

第十六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中心)、博物馆、纪念馆、剧院(场)、体育场(馆),广播电视发射(监测)台站、转播台站、卫星地球站、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等的设施维修与设备购置。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文艺院团、新闻出版单位等设施维修与设备购置;乡镇和村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维修和设备购置;省及省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等。

第十七条 开展农村文化活动、培养农村基层文化人才,主要用于培训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文化专兼职人员,定期开展农村文化活动。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分类和分配办法

第十九条 根据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内容,结合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全省广播电视覆盖专项资金、农村电影放映专项资金、农家书屋建设专项资金和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会同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分别设立,具体组织实施按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补助资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奖补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定额补助标准执行。其中:

纳入省级以上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免费开放补助范围的公共文化设施,按地区按2016年度的补助基数通过一般转移支付直接下达各市、县(市)财政;

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文化站的补助标准:设区市图书馆(不含少儿图书馆)每个补助100万元;设区市文化馆、美术馆每个补助50万元;其他县(市、区)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每个补助20万元;乡镇文化站(社区文化服务中心)每个补助5万元。具体补助单位参照文化主管部门统计年鉴。

第二十一条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奖补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包括基本因素、业务因素和财力分类分档因素。按照基本因素和业务因素(权重各占50%)计算分配金额,再根据市县财政保障能力分类分档办法中核定的地区及相关系数分配确定奖补数额。

第二十二条 基本因素及权重

(一)常住人口数(权重10%),按照省统计局公布的各市、县(市)行政区划内常住人口最新数测算。

(二)各类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从业人数(权重10%),主要包括:免费开放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的从业人数,按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最新数据测算。

(三)一般公共预算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数(权重30%),按各级财政上年末上报省财政的决算数测算。

第二十三条 业务因素及权重

(一)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个数(权重10%),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最近统计公布的各市、县(市)免费开放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等公共文化设施个数,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个数测算。

(二)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权重20%),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各市、县(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实际使用房屋的建筑面积最新数测算,主要包括: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等。

(三)工作条件因素(权重20%),由省财政会同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对各市、县(市)文化工作的完成情况、相关工作的考核情况等,按10分制评价测算。

第二十四条 绩效奖补资金计算分配公式如下:

某市、县(市)绩效奖励资金额度=某市、县(市)分配因素得分/∑各市、县(市)分配因素得分×年度省以上财政专项资金总额;

其中:某市、县(市)分配因素得分=∑(某市、县(市)分配因素值/全省该项分配因素总值×相应权重)×某市、县(市)财政分类分档补助系数。

第四章 专项资金下达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预算法》的相关要求,市、县(市)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及时商同级相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于30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下达到资金用款单位。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做到分配合理、使用规范,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商同级相关部门制定完善本地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特别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奖补资金的使用方案,建立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机制,充分调动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统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专项转移支付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市、县(市)级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含企业)和下级财政部门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办理上下级财政结算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上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报告后30日内办理发文收回结转结余资金;已分配到部门(或企业)的,由该部门(或企业)同级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90日内收回统筹使用。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鼓励市、县(市)财政部门安排部分专项资金,根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意见和目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机制,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会同文化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管,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监管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并择机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一)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 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 未按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使用的;

(四) 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资产损失和浪费的;

(五)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9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教〔2008〕190号)、《江苏省农村文化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教〔2009〕8号)、《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2〕26号)、《江苏省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2号)同时废止。

(来源:江苏省财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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