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委、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决定》(区委〔2009〕62号)要求,为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合理整合和配置我区文化创意产业政策资源,构建协同配合的新型公共文化创意产业管理与运作机制,现结合我区实际,就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筹财政优惠政策,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一)区财政在年度现代服务业和科技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区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1000万元,并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文化创意企业引进、重大项目推进、产业基地(园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投融资支持、人才队伍建设、各类文创活动等。     (二)支持产业园区建设,鼓励文化创意产业的集聚和发展。凡经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认定,进入“创意良渚”、“创意临平”、“创意西溪”、“创意径山”四大产业基地各园区的文化创意企业,将给予一定资金扶持,主要用于补贴基地内企业房租及企业孵化、关键技术研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融资中介、交易推广等公共服务。     对园区招商引资、管理服务、产业促进及发展总部经济等各项指标业绩进行综合考核,考核优秀的园区给予一定的奖励,以此推动产业基地建设,形成产业规模效应。     对园区项目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园区涉及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实行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三)重点扶持重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区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加大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扶持,采用资助、贴息、奖励、政府重点采购和引导金融机构、社会风险投资机构、担保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参与投资融资的方式,支持重大文化创意项目的实施,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文化创意产业群,抢占高端文化创意市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四)加大对动漫游戏产业的扶持力度,大力扶持国产原创动漫作品。每年从区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滚动用于支持我区动漫游戏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动漫游戏作品原创、产业基地建设以及对动漫游戏企业的资助、奖励、贴息等。     (五)对注册在我区的文化创意企业,其因申报软件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保护行为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     (六)增强文化创意企业的品牌意识。加强对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财政扶持,发挥其在自主创新中的引领与带动作用,引导和推动文化创意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文化创意与高科技的紧密结合,提高文化创意产品与服务的附加值,以品牌带动产业优势的形成。     (七)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和海内外社会各界对我区文化创新建设的支持。鼓励企业争取国家和省市各类文化创新建设资金。对享受省、市财政资助的企业,按照省、市要求给予配套支持。     (八)支持和引导担保机构为我区中小文化创意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同时,通过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的方式,吸引国内外的风险资本投向初创型文化创意企业。     (九)对注册在我区的文化创意企业并列入区级上市企业培育名单的,享受我区相关的财政扶持政策。     (十)支持文化单位改革,推动文化体制改革进程。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内部改革、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事转企改制及艺术院团和文化场所的“事生企”改革。     二、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促进企业创新     (十一)对新办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经批准可给予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十二)对国家重点扶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对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一个纳税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鼓励企业自主研发,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五)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十六)支持报业、出版、发行、广电、电影等列入国务院文化企业具体范围的文化企业,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执行。     (十七)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十八)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即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或把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执行。     (十九)鼓励大力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出口,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此项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本意见所涉及的有关税收的优惠规定,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税收政策执行。     三、完善人才开发政策,加强文创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一)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引进和培育参照我区有关人才政策执行。留学归国人员创办文创企业按照《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余杭创业的若干意见》(余政发〔2008〕127号)、《余杭区出国留学人员在余杭创业资助实施办法》(余政办〔2008〕147号)等政策执行。大学生开办文化创意企业按照《杭州市余杭区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资金实施办法(试行)》(余政办〔2009〕167号)等政策执行。     (二十二)加大对文化创意人才进修、研修、考察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的资助力度,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组织开展的产业人才专项培训、引进海外专家和智力开展文化创意活动等项目,申报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公开扶持项目时,给予优先立项。对有突出贡献的文化创意人才,可享受《杭州市余杭区人才奖、重才爱才先进单位奖评选办法(试行)》(区委办〔2008〕163号)、《余杭区有突出贡献人才住房申购办法(试行)》(区委办〔2009〕86号)等政策。     (二十三)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上述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二十四)对引进高层次优秀文化创意人才,可开辟绿色通道,通过特事特办的方式加快引进,并按相关规定解决住房、户籍、子女上学等问题,符合条件的,可给予安家补助费。     (二十五)鼓励企业选送优秀员工参加高等院校及创意培训机构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对完成规定课程并取得相关证书的员工(不含学位和学历教育),给予一定比例的培训费补贴。     (二十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余政办〔2008〕6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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