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府厅发(2008)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市各单位:   《关于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2008年4月2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七日 关于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了加快推进 “打造文化旅游胜地”发展战略,扶持九江文化旅游产业的全面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九江文化旅游产业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特制定如下若干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   1.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参与九江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除国家明确禁止的以外,本市所有直接或间接为游客提供服务的景区景点、旅行社、宾馆饭店、客运车船公司、商品生产与销售、饮食休闲娱乐、演艺场所及其表演团体、节庆赛事、会议展览以及教育培训等文化旅游行业和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并在投资核准的条件和程序、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提高优质服务。   2.鼓励与支持国内外投资财团、企业集团和本地民营资本投资创办或经营文化旅游企业;鼓励收购、兼并、租赁、承包国有旅游企业,以投资控股方式参与国有旅游企业转制的,按照《公司法》规范组建新公司并依法运作;支持在国有文化事业单位的公司制改建中控股。   3.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庐山、环庐山地区、云居山-柘林湖、九江城区以及环鄱阳湖地区等重点区域的文化旅游项目,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   4.按照旅游资源所有权、管理权与项目特许经营权“三权分离”的原则,鼓励以转让、承包等方式,依法对景区经营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加快开发与建设。以公司化运作的方式,推进景区转换经营管理机制。   5.支持兴办中外合资旅行社,吸引国内外知名旅行社到我市开办分支机构,在资质审查与项目审批方面适当放宽标准;鼓励与支持组建旅行社企业集团。引进国内外旅游饭店集团经营管理我市旅游饭店;鼓励与支持组建旅游饭店企业集团。   二、实行税费优惠   6.文化旅游项目用地,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权最长期限可达40年。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林地、水面等兴办生态旅游项目,且不改变集体土地性质和原土地用途的,可以通过入股、联营等方式,依法取得使用权或经营权。   7.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有效期内,可依法转让、继承、出租和抵押。依法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应按年度缴纳土地租金;以承包方式取得经营权的,按年度缴纳经营管理费。   8.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文化旅游经济实体,经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9.文化旅游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职工,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部门认定和税务部门核准,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10.旅行社的旅游业务收入,按其全部收费扣除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据实征收营业税;对不能准确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旅行社,可按其经营收入80%的比例作为扣除金额后,计征营业税。   11.对新设立的旅游商品生产与销售企业,减半收取企业登记费。对进入新设立的旅游商品专业市场从事经营的业主免收登记费,一年内减半收取市场交易管理费。   12.旅游商品生产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3.从2008年起三年内,旅游商品生产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全额返还,县(市、区)企业经当地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县(市、区)财政予以全额或部分返还,专门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商品生产和市场促销。   14.文化旅游企事业单位接受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5.凡在我市投资新办的文化旅游企业,其行政性收费按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   16. 有线电视终端维护管理费,星级旅游饭店按50%收取;社会旅游饭店(100床位以上)按80%收取。   17.经省交通厅、省旅游局批准的符合条件的旅游运输车辆继续享受免征附加费的政策,需增加的车辆原则上按“减一增一”办理,实行总量控制。对旅游汽车公司、旅行社、星级旅游饭店等旅游企业用于旅游客运的车辆,在淡季和检修时按《江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报停手续。本市旅游运输车辆,免费进入各旅游景区景点。   18.文化旅游企业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污标准,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并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19.文化旅游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职工总数1.5%及以上,不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20.在市区内开展的大型文化旅游宣传促销活动,经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免收场地占用费和停车管理费。市区除极少数路段外,凡允许公交车通行的道路,原则上允许旅游客车通行和停放,免收停车费。游船码头靠泊费视船体大小分别为600-1000元/艘次,免收游客综合服务费。   三、加大财金支持   21.市财政根据财力逐年加大对旅游专项资金的投入,主要用于文化旅游产业的规划编制、市场营销、教育培训、重点企业或项目的贷款贴息等。同时,注重增加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投入,重点是为旅游景区景点配套的交通设施,环保、卫生设施,供水、供电设施,安全保障设施,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设施。各重点旅游县(市、区)应视财力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文化旅游发展,纳入财政预算。   22.对全年地接过夜游客超过1万人次的旅行社、全年地接过夜入境游客达到1000人次的国际旅行社、组织接待包机、专列、游轮、大型自驾车旅游团队的旅行社和在九江举办国际性、国家级文化旅游会展活动的单位,进行奖励和补助。奖励、补助办法另行规定。   23.加大文化旅游招商引资力度,拓宽融资渠道。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对重点旅游项目和旅游企业予以贷款支持。   四、优化发展环境   24.完善规划体系。坚持规划先行,组织编制市、县两级和环庐山地区文化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引导高层次开发和可持续发展。规划编制经费由财政予以支持。指导、协助各级、各类规划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审、审核、批准和执行。   25.加强项目管理。坚持项目领先,定期组织编制更新《九江市文化旅游投资项目册》,由市旅游局负责并经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商务局等部门共同审定。建设项目确定投资主体后,按照核准权限,报发改委履行项目核准报批程序。市级重点文化旅游项目的选址与立项,必须事先征求市文化旅游发展委员会的书面意见;其规划方案的论证与评审,必须邀请市文化旅游部门和相关专家参加。在文化旅游项目申报过程中,市、县两级的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为项目申报单位提供协助与支持。   26.提高服务效能。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策调节、市场监管、业务指导、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在规范与完善行政审批制度的前提下简化审批程序,实行服务前置。   27.创新管理体制。加大文化旅游资源、体制和产业“三整合”的力度,打破行政区划、部门隶属、行业类别和所有制性质的界限,在资源共享、客源互通和资产重组的基础上,走规模化、集团化、网络化经营的道路,打造具有强大竞争力的文化旅游产业集群。   28.加强资源保护。制定并执行《九江市文化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规定》,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促进九江文化旅游产业健康、有序、持续地发展。新申报的文化旅游项目,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内未编制完成规划、两年内未开工建设并且没有以正当理由申请延续,或者项目申报单位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依法予以注销,并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严格审批文化旅游景区内的建设,严格实施文化旅游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坚决查处破坏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开发行为。   29.加大营销力度。宣传、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密切合作,注重整体策划,在国内外组织开展规模大、品位高、效应好的文化旅游宣传促销活动。全市文化旅游行业要进一步加强区域合作,构建联通对接“长、珠、闽”地区的全方位客源市场格局。   30.整顿市场秩序。建立与健全文化旅游联合执法机制,文化、旅游、公安、工商、物价、交通、环境保护、卫生防疫、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合作,定期组织旅游市场秩序的集中检查整治活动,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   31.加强队伍建设。整合本市各高、中等院校文化旅游教育资源,加大培养中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服务人才和熟练技工的力度。文化旅游行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除法定允许收费外,一律实行免费。   32.维护员工权益。加强文化旅游行业的劳动管理,各企业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对无固定工作单位的导游人员,由市导游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劳动管理和社会保障等工作。   33.加强行业自律。推进文化旅游社团机构改革,充分发挥各类各级文化旅游行业协会的咨询服务、行业自律和市场中介作用。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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