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进一步提升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省政府决定从2009年起,省级财政设立江西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促进全省文化产业发展,尽快把文化产业培育成我省支柱产业的导向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报、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通过项目补贴等直接补助和奖励、股权投资等间接补助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第四条  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共同研究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方向和分配方案。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政府鼓励投资且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我省文化产业水平,引领文化产业发展,预期能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具体支持范围包括:   (一)网络、动漫、新媒体等新兴文化产业。   (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娱乐、文艺演出等文化产业。   (三)重点文化产业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区块及示范企业。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及文化出口项目。   (五)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一)项目补助。对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基础性、全局性、新兴的和体现江西特色的文化产业项目,可通过专项资金直接补助。   (二)股权投资。委托省内有资质的投资公司对文化产业注入权益性资本,并通过资本运营直接参与企业经营过程,与文化企业收益共享,风险共担。鼓励各类投资机构参与文化产业项目的股权投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奖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文化企业,特别是获得国际、国家级或省级文化产业相关奖项的项目,取得良好的市场或社会效应的文化产品、服务,推动我省文化产业升级和资源整合具有重要意义的文化项目等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其他支出。经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批准开支的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请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承担主体应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法人单位。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发展规划,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   (二)能提升我省文化产业水平,引领文化产业发展,预期能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已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并已投入资金。   (四)单位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五)项目所需经费除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外,其他原则上为非财政资金投入,由单位自筹资金,并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兴办,项目单位实行社会化、市场化运作。   (六)申报项目已经按规定审批。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 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项目概况、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说明、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二) 项目批文和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  项目单位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告(复印件)。   (四)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三)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申报,原则上每年安排二次。省级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以下申请单位向各设区市市委宣传部、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筛选后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单家报告不受理。   第十一条  省委宣传部于每年9月30日前提出项目初审意见,征求省财政厅同意后,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计划,并根据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省级主管部门对省级单位的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在申请下一年度经费报告中一并报送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如相关企业不再申请专项资金,则需单独报送相关总结报告)。   第十四条 设区市市委宣传部和财政局每年对本地区项目实施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在申请下一年度经费报告中一并报送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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