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文化产业的发展,加强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省财政预算“十一五”期间每年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4000万元(其中省委宣传部掌握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使用方式:项目补助、贴息和奖励。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全省文化企事业单位(不含宁波市)。主要用于:   (一)文化单位转换经营机制和对产业发展有显著作用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   (二)文化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   (三)重点文化产业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区块及示范企业;   (四)重点文化活动、文化品牌扶持;   (五)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项目;   (六)省属艺术表演场所引进国内外高水平演出的场次补贴;   (七)经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批准的其他文化产业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效率优先、奖补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浙江省文化产业投资指南》支持的项目;   (二)能提升我省文化产业水平,引领文化产业发展,预期能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已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并已投入资金;   (四)单位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五)申请财政贴息的项目自有资金或贷款已落实。   第七条     项目补助申请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补助的书面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三)项目的预算(包括筹资计划和支出预算)。   第八条     财政贴息的有关规定   (一)根据申请单位和项目的具体情况,财政最高贴息额不得超过申报项目支付的正常贷款利息额。   (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少数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贴息期限可适当放宽,但最长不超过3年。   (三)贴息申请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贴息的书面报告;   2.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3.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复印件;   4.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和支付凭证复印件。   第九条   省属艺术表演场所引进国内外高水平演出的场次补贴,由省财政厅每年与各相关单位签订协议。   第十条     对我省文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给单位的奖励经费用于发展本单位文化产业,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省级单位由各申请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筛选后,报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一级预算单位可直接报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   (二)市县申请单位向当地财政、宣传部门提出申请,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宣传部门对本地区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后,报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区级单位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宣传部门负责上报。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时间:每年4月、9月底前为受理申请报告截止时间。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按有关程序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   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各用款单位。区级单位的拨付程序由市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资助单位应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故终止补助或贴息项目的,应及时将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视情况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将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进行跟踪检查。用款单位必须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专项资金使用的单位应及时将资金使用情况上报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宣传部门,主管部门或市县财政、宣传部门应及时将资金使用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   第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将视情节轻重,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将取消今后两年内享受财政资助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一)申报内容不真实骗取专项资金;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四)无故拖延拨付专项资金;   (五)不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发表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