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文化局、财政局: 为了推动“十三五”时期县(市、区)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剧场、剧团排练场和基层文体广场建设,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并达到国家相关建设标准,现将《湖北省“十三五”时期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文化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16年6月30日 湖北省“十三五”时期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提升“十三五”时期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水平,推动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剧场、剧团排练场和基层文体广场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以下简称“四馆三场”),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并达到国家相关建设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十三五”时期新建或维修改造尚未达到国家相关建设标准的“四馆三场”等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  “四馆三场”是地方主要公益性文化设施,项目建设以当地政府投资为主。项目建设的组织和实施由当地政府负责。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四条  县级图书馆参照附表1的相关指标进行建设。 第五条   县级文化馆参照附表2的相关指标进行建设。 第六条  县级博物馆参照附表3的相关指标进行建设。 第七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参照附表4的相关指标进行建设。 第八条县级剧场参照附表5的相关指标进行建设。 第九条县级剧团排练场建设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长度不少于12米、宽度不少于10米,空高不低于10米。进出门高度宽度适宜,便于搬运排练器材。配置相关设备,具体包括:照明灯具、音响、墙面镜、排练压腿栏杆、木地板、地毯、空调等。 第十条基层文体广场建设突出便利性、开放性、实用性特点,每个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至少建设一个以文化娱乐、休闲健身为主要功能,能够满足农村群众开展自娱性文化活动需求的文体广场。实有人口达200人以上、经济基础较好的组(塆)可就近建设组(塆)文体广场。广场建设参照《湖北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可依托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等现有设施,也可新建。场地建设标准如下: 1.与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设施相配套,按照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建设选址适中、与地域条件相协调,群众参与便捷,利于疏散,注重安全。 2.乡镇(街道)文体广场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村(社区)文体广场不低于500平方米;偏远山区不具备条件的,可因地制宜、酌情规划建设面积。地面采用水泥硬化或塑胶铺装;有条件的可搭建简易舞台(标准舞台台口14米,台深10米,并设有附台)。 3.有不少于5米的文化宣传栏(墙),包括阅报栏、电子阅报屏和公益广告牌等,附活动告示牌,并加强日常维护,及时更新内容。 第三章 资金补助标准和条件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十三五”时期每年安排补助资金4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四馆三场”建设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一)县(市、区)新建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剧场每个项目补助200万元;改扩建每个项目补助100万元。 (二)县级剧团排练场建设每个补助上限50万元。 (三)基层文体广场建设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乡镇(街道)文体广场每个补助10万元,村(社区)文体广场每个补助5万元。重点支持村文体广场建设。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入当地“十三五”时期经济和社会建设规划,并立项。 (二)规划设计达标,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合理,所建场馆必须单体独立,既满足现实需要,又着眼长远发展。 (三)地方政府投入有承诺,保证项目建设资金和建成后运行经费到位。 (四)项目在符合国家相关基建程序和财经法规制度的基础上已经开工建设。新建项目,进入正负零施工阶段;改扩建项目,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五)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剧场项目,优先支持新建项目,要求三年内完成建设任务并投入使用;县级剧团排练场项目,优先支持新建项目,要求年内开工并完成建设任务投入使用;基层文体广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鼓励与其他资金统筹使用,要求年内开工并完成建设任务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支持新建、公共场所资源共享共用、建设不举债的“四馆两场”建设项目。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下达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文化部门联合当地发改、财政部门于每年7月30日前将下一年需要安排建设项目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省文化厅、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各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县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和剧场 1、当地发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规划部门出具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影响评估文件的审批意见。 2、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名称、服务人口数、项目现状、设施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实施工期、施工图纸(含建设效果图)、工程监理方案、投资概算、资金来源。 3、地方政府项目建设责任书,建设经费和运行保障承诺书。 4、项目开工情况材料。包括建设施工许可证、现场施工照片和反映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和完成工程量的相关文字材料。 5、项目单位单行材料。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含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证和目前运行情况)、现有设施现状(含原馆舍照片资料)、发展目标等。 6、保障措施。包括组织领导、具体实施、监督检查措施,以及资金使用、项目管理(含招标工作)、评估验收等相关制度。 7、专项资金申报表(参照附表6-1)和绩效目标申报表(参照附表6-2)。 (二)县级剧团排练场 项目实施方案,具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实施工期、施工图纸(含建设效果图)、投资概算、资金来源、保障措施、专项资金申报表和绩效目标申报表。 (三)基层文体广场 1、已开工未建成的需提供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名称、服务人口数、设施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实施工期、施工图纸(含建设效果图)、投资概算、资金来源。 2、已建成的需提供项目单行材料,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含目前运行情况)、设施现状资料(含照片)等。 3、专项资金申报表和绩效目标申报表。 第十六条 省文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将纳入项目库,并依据开工先后顺序提出当年项目补助资金安排意见,省财政厅根据最终确定项目下达补助资金。 第五章 补助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基层公共文化设施项目建设,不得将此专项经费用于冲抵旧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 县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和剧场项目建设完成验收合格后,当地政府要及时办妥房产、土地所有权证;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和剧团负责馆舍的使用管理,对国有资产登记入账,并报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确保国有资产安全;资产发生变更、处置时,必须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财政部令第36号)办理。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明确、具体、一定时期可实现的绩效目标,并细化、量化的绩效指标予以描述。对绩效指标不清晰、预期绩效差的项目一律不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有关县(市、区)文化部门应对项目定期开展跟踪问效,并进行中期评估和竣工决算及验收,将结果报省文化厅。 第二十二条 省文化厅、省财政厅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方式对各地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给予通报批评,收回补助资金,并取消或减少当年或下一年度相关文化专项资金;二是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弄虚作假、虚报资料套取专项补助资金的; 2、擅自变更设计规划,低于国家相关建设标准的; 3、贪污、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补助资金的; 4、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混乱的; 5、未在规定时期内完成项目建设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6-1:省级对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申报表(点击下载) 附件6-2:省级对下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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