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促进全市文化产业发展,努力把通化建设成为长白山地域文化中心,根据《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国办发[2008]114号)和《吉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政[2008]156号)文件精神,决定设立文化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   第二条 为规范扶持资金管理,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扶持资金宗旨定位在“服务通化发展,壮大文化(旅游)产业,培育新的经济点”。功能定位在“充分发挥宣传文化职能优势,整合社会各方面资源,推动文化事业繁荣和文化产业发展”。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实行“文化企业申报、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二)坚持引导投向,择优安排,扶持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坚持企业(市、区或部门)投入为主,适当提供贴息贷款扶持的原则;   (四)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扶持资金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通化办事处共同管理。市委宣传部确定宣传科负责、市财政局确定预算科负责、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通化办事处确定信贷资金科负责。   第六条 扶持资金年度总额为1000万元,由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通化办事处划拨计划金额,用于支持全市文化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通化办事处按现基准利率4.425‰上浮一定比例,执行贷款利率为月利率5.58‰。以后年度执行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相同比例确定。   第七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引导扶持资金的使用,组织文化企业和业户申报扶持资金,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扶持项目。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通化办事处负责扶持资金具体发放事宜,跟踪督导扶持项目建设情况。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委宣传部审核确定扶持项目,并根据项目审批单及贷款发放额度,及时拨付贴息款,年度最高贴息额度为100万元。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扶持范围和对象。扶持范围:市直和东昌区、二道江区以及通化经济开发区的文化产业以及与文化产业关联的旅游产业。扶持对象:在通化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旅游)产品开发、生产、销售和中介服务活动等文化(旅游)企事业单位;东昌区、二道江区文化(旅游)个体经营业户。主要包括:   (一)市级重点文化企业、文化产业园区、产业示范基地的重大技术进步项目;   (二)新兴文化产业、产品的开发、研制与合作的项目,重大、优质文化产业资源整合的项目,具有我市特点、市场前景良好、高回报率的项目;   (三)代表省级文化水准并可产业化运作的文化艺术、影视节目等内容生产和品牌打造的项目;   (四)经营性文化单位实施产业化发展的重点项目;   (五)原创动漫画影视作品的制作、播出和出版发行的项目;   (六)重点企业、重大项目进入域外以及引进域外重大的文化产业项目;   (七)市级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宣传、展示和推介平台的建设以及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招商引资等;   (八)新办文化个体经营业户(上年度1月1日以后注册的业户);   (九)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扶持对象。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和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及规划,能提升我市文化产业水平,引领文化产业发展,具有资源优势和良好市场发展前景,预期能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   (二)知识产权无争议,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已经有关部门论证批准,已实施或即将实施;   (三)项目承办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纪录;   (四)申请的项目,已落实自有资金或贷款,贷款有还款能力的;   (五)申请项目单位能够提供有效抵押资产;   (六)符合扶持资金使用原则和方向。   第四章 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十条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进行扶持。   第十一条 贴息资金用于支持文化产业项目单位按规定申请并获得银行贷款应支付的利息,所有展期、逾期的贷款不贴息。贴息额度和年限视项目单位或企业的贷款额度、贷款年限及还款能力等情况确定。贴息年限一般为2年。单个项目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40万元,当年最高贴息资金不超过该单位同年支付该项目的贷款利息额。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用于支持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每个项目扶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市辖两区文化个体经营业户申报项目扶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资产担保),新办业户1名公务员担保2万元,2名公务员最多担保5万元。   第十三条 贴息资金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个项目。对经考核论证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点项目,可视发展情况,分年度给予支持,但最多不超过3年。   第五章 扶持资金申报及审批   第十四条 扶持资金申报程序:   (一)东昌区、二道江区文化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私营业户申请扶持资金,向当地区委宣传部提出申请,由区委宣传部对本地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后行文报市委宣传部,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最后确定扶持名额;   (二)市直文化、旅游及其它与之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申请扶持资金,由主管部门审核、筛选后,报市委宣传部。没有主管部门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市委宣传部申报。   第十五条 扶持资金申报时间:每年申报1次,重大项目视情况专题研究。凡符合扶持资金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须在每年1月末前向市委宣传部提交申请报告。   第十六条 具备申报条件的项目,申报扶持资金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需详细写明项目申请理由、资金用途、投资规模和预期效益等);   (二)法人资质证明;   (三)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四)相关资金凭据(包括自有资金落实证明、贷款合同及利息结算单和支付凭证复印件等);   (五)贷款担保相关证明材料;   (六)通化市文化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七)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扶持资金审批程序:   (一)文化产业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和专家评审制度。由市委宣传部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和初审,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需要扶持的文化产业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重大项目需进行实地考察;   (二)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和财力情况,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扶持项目。   第十八条 扶持资金拨付程序:   (一)经评审批准的扶持项目,由获扶持的项目单位或企业法人代表与市委宣传部签订《通化市文化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使用合同》;   (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通化办事处根据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确定的扶持项目,对获扶持的项目单位担保条件等相关事宜进行审查确认后,按60%的资产担保比例放贷,在获资助项目自有资金或贷款资金到位前提下,由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通化办事处发放扶持资金。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通化办事处发放扶持资金后,将发放单位及额度明细,连同市委宣传部与财政局项目审批表提供给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分期贴息。扶持资金按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办法执行;   (三)获扶持项目暂缓实施的,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通化办事处不予拨款。已拨付的扶持资金,获扶持项目因故终止或没有特殊原因3个月内仍未安排使用的,由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通化办事处收回。   第六章 扶持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扶持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资金计划执行,对扶持资金要单独建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或挪用。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项目单位需按申报及审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条 获扶持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的周期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须在30个工作日内向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通化办事处、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完成及扶持资金使用情况。扶持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应编报项目决算及决算说明,并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通化办事处、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其进行检查验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不能如期完成的项目,须向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通化办事处和市委宣传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及原因,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通化办事处最后确认是否继续扶持项目。   第二十二条 扶持资金使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宣传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通化办事处同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对扶持资金使用、项目进展及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预期不改的,要核减、停拨或追回扶持资金,取消该项目单位以后年度的申报资格。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扶持资金的;   (二)滞留、侵占或挪用扶持资金的;   (三)擅自变更扶持项目内容的;   (四)项目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   (五)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宣传部门要主动沟通本地农信社,参照市里做法设立扶持资金,市县联动抓好文化产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定三年。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通化办事处、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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