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省文化产业发展,推动我省由文化资源大省向文化强省跨越,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83号)精神,我省设立了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遵循统筹规划、公开透明、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的原则,严格管理程序,规范操作,专款专用。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对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主题公园的扶持;   (二)对文化创意、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娱乐、工艺美术、旅游演艺等文化企业重点项目和产品的扶持;   (三)对原创动漫、数字广播电视、数字出版等新兴文化业态及传统文化产业技术改造升级项目的扶持;   (四)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扶持;   (五)其他需要扶持的文化产业发展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贷款贴息是专项资金的主要支持方式。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根据项目水平、贷款规模、贷款年限及其还款能力等情况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和年限。贴息年限最多不超过3年。贴息方式为先付后贴,贴息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的80%。   (二)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给予补助,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体现我省特色的文化产业项目,予以重点支持。项目补贴与贷款贴息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个项目。   (三)奖励。对文化出口企业按照出口实绩给予适当奖励。对文化企业获得省级、国家级或国际文化产业相关奖项的项目以及纳入国家重点扶持名录的重点文化企业、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不得变相发放给个人。各类奖励原则上不超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额的5%。   (四)其他支持方式。   第四条  省财政厅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会同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方向,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投向原则和重点;   (二)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组织对文化企业项目的申报、合理性审查、项目论证和筛选;   (三)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额;   (四)按照年度专项资金的投向和原则,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项目资金;   (五)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对重大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条 凡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产品开发、生产、销售的文化企业,均可申请专项资金。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市、县项目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文化产业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   (二)省级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和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   (三)没有行政主管部门的省级项目实施单位,可直接向省财政厅和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申请。   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应由每年3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和文化产业领导组办公室。   第七条  项目申报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和批复文件,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四)文化出口企业的出口合同,海外活动的相关原始支付凭证,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复印件。   (五)贴息项目申请,需提供贷款银行评估初审意见书、贷款合同、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和支付凭证复印件等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组成文化产业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企业申请资格,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提出扶持项目预算安排建议。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根据每年申报情况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申报中央和省级文化产业发展扶持项目,必须从专项资金项目库中筛选。   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建议,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及时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当年未完成的大型项目,项目企业应在次年三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以及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企业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及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由省财政厅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文化产业等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考评,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于每年终了5个月内将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绩效考评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属文化企业的绩效评价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日常监督工作按预算级次由项目所在地的财政局负责。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将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取消今后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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