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文化强市战略,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扎实推进集三晋文脉与现代气息为一体的特色文化名城建设,根据《太原市“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并政发[2007]40号)和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并发[2009]20号)精神,设立太原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导向性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责任及分工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依据太原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结合项目预算编报要求,对资助项目年度预算进行审核,结合财力状况,安排资金并批复预算;   (二)按照批复预算及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三)审核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参与制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六)负责组织对专项资金整体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 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市文产办)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年度决算;   (三)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考察、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   (四)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五)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资助项目和被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六)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八条 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文产委)责任:   (一)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二)参与对企业的实地考察,提出实地考察意见;   (三)对拟资助项目提供独立的论证或评审意见。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资助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资助以下对象:   (一)经市文产办认定的,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并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经市文产办认定的,在太原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创意产业行业协会;   (三)对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三)申请单位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四)申请单位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或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贴、奖励、贷款贴息、配套资助、无息借款五种方式。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一)动漫游戏、创意设计、数字影视等新兴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娱乐、工艺美术、文艺演出、文化旅游等文化创意产业的技术改造升级项目;   (三)代表山西太原文化水准并可产业化运作的文化艺术、影视节目等内容生产和品牌打造项目;   (四)富有地方传统特色的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项目;   (五)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全市重大文化项目等。   第四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二条 项目补贴。对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给予补贴,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新兴的和体现我市特色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可集中资金予以重点支持。对市委、市政府批准的用于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相关的展会、节会及文化交流、演艺等活动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奖励。对获得省级、国家级或国际文化创意产业相关奖项的项目及个人,重点文化创意企业、重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进入国内国际市场的,以及引进国外重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的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贷款贴息。对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根据项目水平和贷款规模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对申请贷款贴息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确定,贴息率最高不超过该项目当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不超过二年,对逾期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以贴息。   第十五条 配套资助。由市委宣传部推荐并获得国家、山西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重点扶持项目,可同时申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配套资助,资助金额按上级专项资金资助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   第十六条 无息借款。指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无息借款。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全市重大文化项目给予适当的无息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项目补贴与贷款贴息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个项目。对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点项目,可视情况分年度给予支持。   第五章 资金扶持的办法、程序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学决策、公正透明、分类管理的原则,对重点项目、公开征集立项项目和专项项目实施不同的办法。   第十七条 重点项目。经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扶持项目,列入当年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 公开征集立项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审批制度,经过公开征集、项目受理、专家评审、联合审查等程序并经市文产委研究决定后,由市文产办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后拨付。   第十九条 专项项目。按照文化发展实际需要和工作进度安排,由各项目承办单位的主管部门专项上报市文产办,经市文产办、市财政局审核并提交市文产委研究同意后拨付。部分项目也可采用招投标等形式确定。   第六章 资金审批   第二十条 组织领导。专项资金管理和审批工作在市文化创意发展指导委员会领导下,由市文产办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市文产办每年编制预算计划,报市文产委审核后,市财政予以审核安排。   第二十一条 时间安排。重点项目在年初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预算中明确;专项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分批申请;公开征集项目一般每年1次,在当年6月底前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在9月底前完成审批工作。在当年11月底前,提出次年资金预算。   第二十二条 资金拨付。根据批复预算及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市财政局按照项目进度和项目自筹资金到位情况,按国库集中支付办法规定程序拨付。属于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应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政府采购和结余资金按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除重大专项项目及奖励项目按扶持款和奖励额100%一次性拨付外,其它项目一般先拨付扶持额的70%,其余30%部分待项目考核合格后再拨付。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贴息、配套资助、奖励、项目补贴、无息借款资金后,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七章 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年度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市文产办汇总后抄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 市文产办应定期对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专项检查的情况及时书面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应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将重点检查情况书面反馈给市文产办。   项目完成后,市文产办应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项目验收情况书面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六条 市文产办和市财政局每年组织专家或中介服务机构,对上年度获得资助的企业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助申请人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上年度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情况书面向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指导委员会报告。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市文产办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二十九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由市文产办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同时市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申报安排。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产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太原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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