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57号),结合我省宣传文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宣传文化经济政策,支持宣传文化单位发展,繁荣山西宣传文化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在年度预算内安排。   第二章  使用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属财政预算内资金,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项目支出预算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以社会效益优先为前提,兼顾经济效益。对于效益好、资金回收期短的项目优先安排,注重专项资金使用的综合效益。   第六条  专项资金要根据我省宣传文化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不搞平均分配。   第三章  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用专项拨款和专项贴息相结合的方式安排使用。   第八条  专项拨款主要用于宣传文化单位的公益性项目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包括:   (一)国家提倡的重大题材影视片、重大纪录片、科教片、儿童片、美术片等摄制资助;   (二)重点图书和专业学术著作出版困难补助及优秀图书奖励;   (三)电影企业、出版企业和印刷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四)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   (五)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网点建设;   (六)编辑业务楼改造、维修;   (七)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资助;   (八)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支出。   第九条  专项贴息主要用于宣传文化单位临时性资金不足及有偿还能力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项目借款的利息补助。包括:   (一)技术改造等临时性资金不足借款的利息补助;   (二)有偿还能力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项目借款的利息补助。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一)部门和单位人员支出、正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   (二)部门和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   (三)部门和单位其他不符合财经制度的支出。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省委宣传部掌握使用的专项资金,由省委宣传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编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年度支出预算。   专项资金安排按照“下评一年”的办法提前组织项目申报,确定具体项目,省委宣传部每年4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已审定的项目资金分配计划不低于全年计划的60%,在6月30日前所有项目资金分配计划全部报送完毕。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下达预算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项目资金拨付用款单位。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掌握使用部分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编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并结合当年专项资金的总体规模和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实际,核定专项资金具体项目及数额。对确定的财政资金拨款项目,省财政厅根据项目的规模和进度,结合项目自筹资金到位情况,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项目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   对确定的专项资金贴息项目,省财政厅依据宣传文化单位与银行(或其他金融部门)签订的贷款协议副本和付息凭证,将贴息拨付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转拨贷款单位;财务关系在省财政厅单列的宣传文化单位,省财政厅直接将贴息资金拨付贷款单位。贴息补助资金根据实际贷款金额给予全额贴息或部分贴息,贴息率不超过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贷款单位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第十三条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国有资产,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建帐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结余资金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要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照我省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或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一经发现,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追缴已拨款项。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1995年印发的《山西省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995晋财文字第559号)同时废止。

发表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