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办字[2009]36号    为加快我市动漫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动漫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石办字〔2008〕94号)精神,现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产业,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财政扶持   1、设立市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优秀动漫原创作品(项目)创作生产的奖励、补助、贴息,以及举办动漫会展、建立动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   2、建立评审(评估)机制。成立市动漫产业专家评审(评估)小组,每年对我市原创动漫作品(项目)进行评审(评估)。对评选列入原创动漫精品的作品(项目),确需贷款的,根据进展情况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   3、建立动漫原创作品奖励机制。(1)凡在省级电视台首播的,按二维动画片每分钟800-1500元、三维动画片每分钟1500-2500元标准奖励动漫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在中央台及境外电视主流媒体首播的,按二维动画片每分钟2000元、三维动画片每分钟5000元标准奖励动漫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2)对获国际性重大奖项的动漫原创作品,一次性给予5-15万元的奖励;获国家级重大奖项的动漫原创作品,一次性给予3-10万元的奖励。获省级、市级重大奖项的动漫原创作品,一次性给予1-3万元的奖励。(3)对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游戏产品,经有关部门正式批准运营的,一次性给予5-20万元的奖励。(4)对获国际性重大奖项的原创漫画作品,一次性给予3000-5000元的奖励;获国家级重大奖项的原创漫画作品,一次性给予1000-3000元的奖励;获省级、市级重大奖项的原创漫画作品,一次性给予500-2000元的奖励。   4、对自带重大动漫原创题材作品(项目)入驻我市发展且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的动漫企业,可分期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资助。   二、工商税收扶持   5、对新办的动漫企业,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依法放宽企业在注册资本、企业名称使用等方面的工商注册条件。   6、经文化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   7、经文化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8、经文化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9、大中专院校、动漫培训及科研机构动漫研究成果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0、动漫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动漫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符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条件的,可以加计扣除50%的研究开发费用。   12、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动漫企业可以享受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人才扶持   13、对动漫企业和大中专院校引进的动漫创作、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高级人才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所征个人所得税由财政全额补贴。   14、培育优秀原创人才,开展动漫原创作品大奖赛,鼓励参加国际、国内、省级动漫创作大赛,对获奖人才予以奖励。   四、市场拓展扶持   15、加强动漫产业的对外宣传推介力度,鼓励、支持举办国际、省际、城际动漫产业交流和会展活动,大力培育动漫产业会展品牌,对在国内外产生较大影响的大型动漫会展,由产业发展资金给予资助。   16、在石家庄电视台为我市原创动漫作品提供展播平台。石家庄电视台优先安排播出我市动漫企业的动漫影视作品,开设专题节目推介我市动漫企业的动漫游戏作品。   17、为我市原创动漫作品、产品提供专家研讨、论证和宣传推介服务;帮助我市原创动漫制作项目解决在立项、审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知识产权保护   18、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建立和规范动漫版权、著作权等登记备案制度,并依法对已经登记的动漫产品予以重点保护,严厉查处组织制作、生产、销售盗版动漫产品的活动。   享受以上政策,须动漫企业向市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动漫产业专家评审(评估)小组评审(评估),并报市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本政策由市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0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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