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财教〔2014〕189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财政局、宣传部,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对河北省文艺精品扶持奖励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共河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3号)、《河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冀政[2010]138号)等文件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文艺精品扶持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委宣传部   2014年11月11日 河北省文艺精品扶持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文艺精品扶持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共河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3号)、《河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冀政[2010]138号)等文件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每年从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中切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本年度重点文艺精品创作生产以及奖励上年度在全国乃至国际上产生较大影响的文艺产品,提高我省对文艺精品创作生产的引导力,促进文艺精品生产实现更大效益,推动全省文艺精品创作生产迈入全国先进行列。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坚持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鼓励原创、绩效导向、统筹兼顾原则,为进一步提升河北文化的影响力和感召力提供引导性支持和政策性保证。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为扶持和奖励。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申报扶持奖励的项目主体,必须是省直各有关单位、省属文化企业,各地各级宣传文化部门,在我省注册并具有文艺精品创作生产资质的文化企业。各类企业需具有独立企业(事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申报扶持项目条件   1.申报扶持的项目,应该已有策划方案或开始实施,并计划在申报年度或下一年度完成。   2.申报扶持的项目,应由我省有关单位参与组织创作生产,具备参评国家级重要奖项的资格。   第六条  申报奖励项目条件   1.申报奖励的项目,应获省“五个一工程”奖;应在国际公认有影响的比赛、展览、演出、评比中获大奖;在国家重要平台展示并产生重大影响,或在国家级常设性的正式比赛、展览、演出、评选中获奖。国际大奖的确认,需有国家级权威部门对奖项性质的认定证明。国家级奖项在国家出台新的政策前,以中宣部《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整改总体方案》(中宣发〔2005〕14号)中认定的有关奖项为准。   2.申报奖励的项目,如果是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须经各参与合作单位在《项目奖励申报表》上盖章同意,再由主办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申报。   第七条  扶持项目评价指标   1.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时代精神;   2.反映河北人民建设全面小康的河北、富裕殷实的河北、山清水秀的河北伟大实践和精神风貌;   3.有利于增强河北文化的影响力和竞争力,有利于推动河北文化“走出去”;   4.有利于建设河北文艺人才高地;   5.在艺术上具有创新,填补学术空白。   第八条  奖励项目评价指标:   1.作品的发表、播出、演出展览、展示平台和频率;   2.作品的社会影响力和传播度;   3.作品获得奖励或表彰情况。   第三章  扶持奖励标准   第九条  扶持标准:根据作品的题材厚度、资金投入、预期影响力等指标,扶持资金的额度分重点扶持、一般性扶持和引导性扶持三个层次。重点扶持项目每件扶持资金为200万元至500万元;一般性扶持项目每件扶持资金50万元至200万元,引导性扶持项目每件扶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奖励标准       1.获得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参照中宣部奖励标准,按1∶1进行配套奖励;   2.对获得《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整改总体方案》所涉奖项三等奖以上的作品,给予1∶1配套奖励;   3.其他获奖和产生重大影响的作品奖励标准分别为:   电视剧方面,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重要时段首次播出的,每集给予8—15万元奖励,在其他时段播出的,每集给予3—8万元奖励;在中央电视台电视剧频道重要时段首次播出的,每集给予5—10万元奖励,在其他时段播出的,每集给予3—5万元奖励;在两个以上地方卫视重要时段同时首次播出的,每集给予3—8万元奖励;   舞台剧方面,获得全国优秀保留剧目大奖和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年度资助或重点资助的,给予1∶1的配套奖励;同时,对演出超过100场的作品分别给予20万——100万元的奖励;   电影方面,在中央电视台有关频道首次播出的给予20万—50万元奖励,进入电影院线放映并且取得良好票房收入的给予20——100万元奖励;   纪录片方面,在中央电视台有关频道重要时段首次播出的,每集给予5—10万元奖励;在两家省级以上卫视重要时段首次播出的,给予3——5万元奖励;   动漫方面,在中央电视台有关频道重要时段首次播出的,每分钟给予200—500元奖励;入选国家动漫精品工程的,给予1∶1的配套奖励;   4.除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外,其他奖项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获奖作品不重复累计奖金,按最高额度奖励。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1.每年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申报通知,组织年度扶持奖励的申报工作;   2.申报方式:各项目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统一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开申报,同步向省委宣传部提供纸质材料进行申报;   3.设区市、县(市、区)文化企业(事业)法人申请,要进行逐级审核。各地市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宣传、财政部门进行网上审核,两家审核一致同意的项目可提交到上一级宣传、财政部门审核;市级宣传、财政部门采取同样的方式对下辖县(市、区)项目和市本级项目进行网上审核,两家一致同意后申报;   4.省直各有关单位和省属文化企业(事业)法人申请的项目,可直接申报,由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共同审核。   第十二条  申报要求   (一)申报扶持项目,需要提供以下纸质材料:   1.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申报项目的项目书;   3.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广播剧等作品,需提供剧本大纲或策划案等。   (二)申报奖励项目,需要提供以下纸质材料:   1.如实填写《河北省文艺精品奖励项目基本情况表》及作品情况简介,并加盖公章;   2.在重要平台展示的,要提交由该平台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获得国际、国内大奖的,要提交获奖证书和奖金证明的复印件;   4.电影在全国院线放映的,要出具票房收入证明,舞台艺术作品要出具演出场次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1.申报项目的初评工作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按程序组织;   2.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共同组织有关专家对通过初评的申请扶持和奖励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后报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批准后,省委宣传部报省财政厅拨付资金。   第五章   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确定的扶持奖励金额拨付资金。对省级有关单位、省属文化企业、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创作生产单位(或主创人员)的项目,省级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对市县项目,将资金下达相关市县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扶持资金要完全用于申报项目的创作生产。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用于奖励项目主创人员、项目宣传提升和项目实施单位的再生产等。   第十七条  各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相应行政及法律责任。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回扶持奖励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扶持的项目因故无法如期完成,项目申请单位应及时向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提交延期申请;如果项目无法完成,项目申请单位应及时向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提交项目变更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做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加强扶持奖励资金支付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条  扶持奖励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财政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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