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文广规〔2016〕1号 各区县文化广播电视局(文化和旅游局),北方演艺集团,局属各院团,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剧场在繁荣演出市场、促进文化消费、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天津市文化局培育演出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文办〔2008〕5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繁荣演出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6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繁荣演出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发挥剧场在繁荣演出市场、促进文化消费、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中的积极作用,规范和加强我市繁荣演出市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繁荣演出市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鼓励剧场增加演出场次、提高使用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剧场,是指在本市注册登记、持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以演出收入作为主营业务收入的专业剧场。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坐落于市内六区的剧场,每年自办或承接的演出达到60场(含)以上;坐落于其他区县的剧场,每年自办或承接的演出达到30场(含)以上。多厅剧场统一计算演出场次。   第六条  演出内容积极健康,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导向。   不含通俗演唱会、不对外售票的包场演出、旅游驻场演出等。   第七条  演出需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取得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补贴的演出,须设置不少于全场可售票总数10%的低价票(小剧场相声演出票面价格不高于40元、其他演出票面价格不高于80元)。   第九条  已获得市级其他专项资金扶持的演出,可计入演出场次,不再重复补贴。   第三章  补贴标准和申报程序   第十条  补贴标准   (一)对剧场完成规定场次后的演出,按照每场演出票房收入的10%给予补贴。   (二)400座(含)以下剧场每场演出实际售票收入低于应售票收入50%(含),400座以上剧场每场演出实际售票收入低于应售票收入30%(含),不给予补贴。   (三)400座(含)以下剧场,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400座以上剧场,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专项资金补贴按季度申报、按年度核定发放。   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各剧场向所在区县文化部门报送上一季度补贴项目申请及本季度演出计划。所在区县文化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初步审核,于10个工作日内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复审。凡不能按期报送到区县文化部门的,视为该季度无申报场次。   (二)申报材料   1.天津市繁荣演出市场专项资金申请表等表格;   2.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   3.每场营业性演出行政许可批复文件(复印件);   4.每场演出的演出合同(复印件);   5.演出团体和剧(节)目简介;   6.每场演出的剧场售票图、票样、票房数据结算表或票房收入记账凭证等原始记录;   7.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三)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每年第一季度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核定专项资金补贴额度,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及社会公示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各申报剧场,并通知所在区县文化部门。   第十二条  申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演出活动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三)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四)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剧场应确保申报情况和数据详实、准确,并自觉接受文化、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以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冒领专项资金的,将追回专项补贴资金,两年内停止其申报资格;涉及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剧场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用于演出组织、演出信息发布、演出设施设备维修维护等与演出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支出一律不得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补贴的剧场应于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所在区县文化部门,所在区县文化部门审核汇总后于2月15日前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第十七条  区县文化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和演出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文化局培育演出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文办〔2008〕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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