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关单位、各区出版局:   为助力文化强市建设,巩固先进文化传播阵地,推动全民阅读,加快建设书香天津,根据中宣部等11部委《关于支持实体书店发展的指导意见》(新广出发〔2016〕46号)、我市11部门《关于推进实体书店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新出〔2016〕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体书店发展现状,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扶持实体书店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扶持实体书店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用好天津市实体书店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做好扶持实体书店的申报、评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和我市关于支持实体书店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体书店发展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出版局负责组织实体书店的申报、评审、绩效评价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出版局负责扶持实体书店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编制扶持实体书店申报指南。   (二)组建扶持实体书店评审专家组。   (三)组织市有关单位及各区出版局做好扶持书店的申报、初审等工作。   (四)组织实体书店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单位及项目进行评审。   (五)及时将评审扶持结果公示,并向获扶持单位发放扶持资金。   (六)做好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方式和重点   第四条  扶持资金采取项目补助、奖励支持等方式进行。扶持重点包括:   (一)项目补助。适用于具有创新发展价值、市场发展前景、切实可行的发展项目:   1.重点出版物发行网点新建项目,尤其是人员相对集中,没有网点的空白区域的发行网点新建项目,包括特色书店、校园书店、街道书屋等。   2.现有重点出版物发行网点提升改造及硬件设备转型升级项目,包括在原有店面进行扩建、改造,完善布局,提升环境。   3.全民阅读示范项目,包括建设全民阅读示范基地、打造全民阅读活动品牌等。   4.实体书店平台网络数据服务项目,打造互联网+销售、互联网+阅读模式,支持网络选书、读书、结账,便于读者买书、阅读、交流,实现“阅、借、购”互通,打造共享书店,推动文化资源共享。   5.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促进实体书店发展项目。   (二)奖励支持。   1.具有文化地标、鲜明的文化特色、示范引领作用的实体书店,包括标志性书城、大型书城、示范特色书店等有规模、有品牌、有特色、有影响力的实体书店。   2.图书品种丰富、卖场环境优化、多元业态经营、文化创意融合,推动文化消费体验更人性化、便捷化、最优化的实体书店。   3.引领全民阅读,拓展阅读服务空间、丰富阅读服务方式,为读者提供阅读、讲座、消费体验等公共文化服务的实体书店。   4.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读者口碑好,认可度较高的实体书店。   5.坚持服务特定群体,特别是致力于为儿童、妇女、学生、农民提供阅读服务的实体书店。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扶持资金支持对象是指在本市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具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在该场所从事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的实体书店。   第六条  扶持资金申报单位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图书零售为主营业务,连续经营满3年以上。(申报项目补助的单位不受经营年限限制)   (二)申报单位守法经营,近三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行政处罚,且无其他违法记录。   (三)申报奖励支持的单位,出版物经营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申报项目补助的单位,新建或提升改造项目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在街道、校园里的项目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四)申报单位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经营状况正常。   (五)连续两年未完成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单位,不得申报。   (六)同一法人或同一品牌的多家企业最多可以申报2个名额(享受项目补助的单位不再享受奖励支持)。   (七)通过其他途径已经获得中央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实体书店或项目,对其当年度扶持资金申报请求不予受理。   第七条  扶持资金申报单位需真实、准确和完整填写申报材料,并将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市有关单位或所在区出版局。申报单位有义务就有关问题向市出版局、区出版局和专家组做陈述。   第八条  扶持资金申报单位应该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天津市扶持实体书店专项资金申报书。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多元经营的要注明经营图书所占面积。   (四)反映书店基本情况、书店空间布局的图片资料(书店门面、店内环境、销售经营情况至少各一张)。   (五)其他相关佐证材料。(详见年度申报指南)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市出版局编制扶持实体书店年度申报指南,在市出版局官网公布,并召开市有关单位、各区出版局会议,布置相关申报工作。   第十条  市有关单位、区出版局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补助的单位,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落实除扶持资金以外的其他来源资金,并提供相关资金来源证明。申报奖励支持的单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市有关单位、区出版局对所有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进行实地勘察,经会议研究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和项目,确保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至市出版局参加评审。   第十三条  市出版局安排对部分申报单位及项目进行现场勘察。参加现场勘察的人数要保证2人以上。现场勘察重点检查申报单位资质、申报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申报数据的准确性等。   第十四条  市出版局根据市有关单位、各区出版局申报材料,结合勘察结果进行复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材料,退回市有关单位或各区出版局。   第十五条  组织专家组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评审,得出评审结果和扶持方案。将扶持方案在市出版局官网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后,市出版局召开党组会对实体书店扶持方案进行研究审定。扶持方案研究审定后,市出版局根据审定后的扶持方案编写项目预算建议方案,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按照程序办理资金拨付。市出版局将根据市财政局的专项资金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获扶持单位并拨付资金。   第五章  扶持资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获得扶持资金后,受资助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使用资金,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受资助项目单位应于扶持资金拨付后,将扶持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全面如实反映扶持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受资助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计划进行,如遇特殊原因需要申请调整的,须按照项目申报程序报市出版局、市财政局同意。   第二十一条  受资助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定期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向市、区出版局书面报告。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市出版局提出验收申请。不能按照项目申报书要求如期完成的项目,须向市出版局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第二十二条  接到验收申请后,市出版局及时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项目结算和财务决算。对未达到扶持规定要求的,责成其进一步修改完善。在完成扶持项目验收后,将验收报告报市财政局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受资助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市出版局负责对扶持实体书店专项资金项目执行、资金使用、社会满意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绩效评价、项目结算、财务决算等具体工作,并出具相应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受资助项目单位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总结分析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加强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提高项目成效。受奖励支持单位应将扶持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认真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对本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市出版局将建立不诚实守信黑名单制度,对存在弄虚作假的单位列入黑名单,两年内将不得提出扶持申请。   第二十七条  获扶持书店原则上3年内不得注销或者将书店进行转租、出租。   第二十八条  参与实体书店扶持评审、绩效评价、项目结算、财务决算和其他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准则。工作人员遇有利害关系的申报单位,必须申明并申请回避。有违纪违法情形的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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