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体书店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宣部等11部门印发的《关于支持实体书店发展的指导意见》相关精神,助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巩固先进文化传播阵地,推动全民阅读,构建书香社会,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文化消费需求,促进实体书店健康发展,根据我市有关财政资金管理的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体书店发展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北京市实体书店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扶持资金的使用以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为原则,以扶优扶新、打造文化地标、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促进行业升级转型为目标原则。   第三条 扶持资金来源为市级公共财政,纳入市新闻出版广电局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扶持资金支持对象为在北京市依法注册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固定经营场所并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零售为主营业务,且经营时间已满三年的实体书店(以下也称企业)。在图书批发市场内经营的书店不属于上述支持对象。   第五条 扶持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积极宣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销售推广介绍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社会热点的主旋律出版物的;   (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致力于传统经典文化传承的;   (三)拓展阅读服务空间,营造全民阅读良好氛围,为读者提供阅读、讲座、消费体验等公共文化服务的;   (四)坚持服务特定群体,特别是致力于为儿童、妇女、学生、农民提供阅读服务的;   (五)注重文化创意开发,在经营中突出艺术性、主题性和学术性的;   (六)坚持创新发展,在推动实体书店经营模式创新、促进产业升级转型方面成效显著的;   (七)与市政建设和文化建设规划配套的重大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项目,包括标志性书城、大型书城和综合性书店;   (八)在出版物零售发行领域以连锁经营和合作拓展等方式积极参与城市副中心建设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的。   第六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方式以奖励为主,必要时可采用购买服务、项目差额补贴方式。单个实体书店获得奖励的最高限额为100万元,同时不低于5万元。   第七条 通过其他途径已经获得中央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实体书店,对其当年度扶持资金申报请求不予受理。   第八条 扶持资金中可设置不超过总预算金额3%的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征集、评审、日常管理、绩效考评、宣传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拨付   第九条 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每年编制扶持资金申报指南,明确本年度扶持资金支持的重点和具体申报流程,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征集项目。   第十条 申报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如不具备法人资格,需提交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的同意书。以实体零售方式经营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须在所在区文化委员会备案后方具备申报资格。企业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项目评分表》,上述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至所在区文化委员会。   第十一条 各区文化委员会负责项目初审与材料报送工作。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质、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企业违规违法情况等。初审合格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未通过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设立项目评审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   专家组根据《北京市实体书店扶持项目评审细则》对各项目进行评审打分,依据得分多少确定获得资金扶持入围企业及其具体奖励额度。   第十三条 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对扶持入围企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织现场踏勘,对发现现实情况与申报情况不符的,取消相关企业的入围资格。   第十四条 经踏勘核实的评审结果提交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形成最终资金分配方案。方案在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官网公示7日,公示后向社会正式公布扶持结果并通知相关企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与获得扶持企业签订《专项资金扶持协议》,规定企业使用扶持资金的注意事项和相关责任。签订协议后,按约定拨付相应资助款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获得扶持资金的实体书店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扶持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健全财务档案,做好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以备检查、审计、监察和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的业务经营,包括企业软硬件设施改造、扩展经营规模、举办阅读推广活动、参加行业交流展示活动、企业自身宣传推广等。   第十八条 获得扶持资金的实体书店需在年度末内向扶持资金主管部门提交扶持资金使用绩效自我评价报告。扶持资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实体书店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将视情要求退还扶持资金,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金扶持。   第十九条 获得扶持资金资助的实体书店提供虚假资料信息,不配合或干扰项目评价工作正常开展,查实后由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决定,该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项目扶持。   第二十条 实体书店使用扶持资金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扶持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实体书店扶持项目的申报、评审、绩效评价和其他管理工作,除本办法已有的规定外,由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制定实体书店扶持项目管理规定予以规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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