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国发〔2000〕41号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来,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区广大文化工作者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方针,贯彻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有利于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经济政策,重视加强基层文化工作,大力推进社会文化重点工程建设,使我区城乡基层文化机构逐步配套,文化设施有了一定改善,文化队伍发展壮大,群众文化生活逐步丰富起来,对促进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区基层文化建设发展仍较缓慢,偏远、贫困农牧区文化建设仍处于较低水平,还不能有效满足广大农牧民群众看书报、看演出、看电影等基本文化需求;一些地方宗教氛围浓厚,非法宗教活动屡禁不止,愚昧迷信活动抬头,民族分裂主义势力运用意识形态手段与我争夺阵地、争夺群众、争夺青少年的活动猖獗,给国家统一、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基层政权建设造成了现实的和潜在的不利影响。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有利于我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特别对进一步加强我区基层文化建设,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牢固占领城乡阵地,以满足农牧区各族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此,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推动经济和文化协调发展   (一)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各有关部门要从“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基层文化建设是中国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基础,是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保证。针对我区实际,充分认识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牢固占领基层阵地,对于抵御西方敌对势力的“西化”、“分化”图谋和民族分裂主义的渗透、破坏,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提高各族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维护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级政府要真正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推动文化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普遍提高各族群众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   (二)按照中央关于基层文化建设要始终坚持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摒弃落后文化,抵制腐朽文化的总体要求,“十五”期间,我区要以农村乡镇和城市社区为重点,全面加强基层文化阵地、文化队伍建设,消灭空白点,根本扭转一些地方文化建设薄弱,不能满足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现状,切实解决农牧区群众看书难、看演出难、看电影难的问题。   二、着重加强基层公益文化设施建设   (三)公益文化设施是传播先进文化,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的必要物质载体和重要阵地。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区“十五”规划目标,加大投入,着重搞好公益文化设施建设,以适应广大群众经常就近参加文化活动的需要。   在地、县城市,要重点搞好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公益文化设施建设。到“十五”末,基本实现在地州、市都有达到国家基本标准的群艺馆;在县(市、区)都有达到自治区基本标准的文化馆、图书馆,其中总人口在20万以上的县(市、区)可分设文化馆、图书馆,总人口在20万以下的县(区)可将文化馆、图书馆合建。在农牧区,要因地制宜建设好乡镇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到“十五”末,全区基本实现乡乡有文化站,村村有文化室。在人口分散的牧区、山区县要有计划地发展流动文化车、汽车图书馆和活动剧场等,实现基本文化服务的全面覆盖。要充分重视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小区配套文化设施的建设,凡新规划的城市社区,应有配套的文化设施。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中应积极开辟老年、少儿和残疾人文化活动场所;凡有条件的地方,都应积极建设综合性的老年文化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学校)和青少年文化活动设施,并要积极兴建弘扬历史文化传统、优秀民族文化和革命历史文化的博物馆。   自治区丝绸之路边疆文化长廊建设要着重落实好县、乡公益文化设施建设任务;民政部门实施的“星光计划”,要将资金落实到社区老年活动设施建设上。   (四)要把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站等公益文化设施作为基层文化建设的重点,列入各级政府“十五”城乡建设规划,切实抓好落实。   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镇建设规划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要求,会同文化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城镇文化设施。城市新建的居民小区和经济开发区,必须规划建设配套的文化设施。凡列入规划新建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基本建设标准的公益文化设施,所需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优先划拨。   现有公益文化设施所处较好地段位置,适合较多群众就近参加文化活动的,不得将文化设施硬性拆迁、地皮改作它用。城镇建设确需征用文化设施用地的,必须划拨位置适中、适合建文化设施的同等面积土地用于新建文化设施,而且必须做到先建后拆,或建拆同时进行,并保证重建的文化设施规模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基本要求。   (五)切实加强对文化设施的管理和利用。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必要的设备、装备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予以解决。文化单位要通过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加强对设施设备的利用和维护,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不得随意改作他用。   各级人民政府要防止公益文化设施被挤占、挪用、拍卖;要坚决收回已被挤占、挪用、拍卖的公益文化设施。机关、学校、部队、企业的内部文化设施,凡有条件对社会开放的,都应积极对社会开放,或采取与社区、街道、乡镇组织共建、合办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内部文化设施的作用,减少重复建设,方便群众就近参加文化活动。   为充分发挥城镇已建文化广场等大型露天、开放式文化活动场所的作用,广泛开展广场群众文化活动,文化部门应与文化广场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发挥文艺专业人才优势,搞好广场文化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三、努力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稳定、高素质的文化队伍   (六)结合文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定岗定员,在全区建立健全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站工作岗位规范,实行工作人员从业资格认证制度。充分发挥区、地、县三级文化机构,特别是文化教育机构的积极性,建立全区文化系统在职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网络和培训机制,确保所有在职文化干部每2年至少接受80个小时的集中培训,不断提高思想和业务水平。今后,凡新进入文化事业机构的人员,必须先经过文化行政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从业资格认证后,方可上岗。要重视改善基层文化队伍的知识和专业结构,分配到文化单位的大中专生应专业对口;在专业技术职务设岗上,要适当向基层文化单位倾斜,以鼓励优秀专业人才扎根基层,更好地为群众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关心和帮助基层文化工作者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解决他们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县、乡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尽快按照自治区制定的乡镇(街道)文化站人员编制标准,抓好文化站人员、待遇的落实。   (七)按照中央关于人事管理制度的要求,积极推进基层文化机构的人事制度改革。   在县乡机构改革中,凡条件较好的乡镇(即:有建筑面积在450平方米以上的文化设施,有必要的设备和器材,有3名以上编制内专职人员)可以设置集宣传、文化、广电、体育、科技培训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宣传文化机构,名称统一为乡镇“宣传文化站”。   为根本解决农牧区群众看电影难问题,“十五”期间按照国家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的要求(即二十一世纪初,实现农村电影放映“三个一”目标,即“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要加强农牧区国办电影队建设,其人员编制的落实,按照中央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统筹解决。   (八)在城乡基层,积极鼓励发展民办社会文化团体,民办文化类非企业单位和文化经营户,支持他们采取多种方式拓宽文化服务渠道,引导他们坚持以公益性为主的方向,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注意发挥民间艺人的专长,引导他们在弘扬优秀民族文化传统,活跃基层文化生活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在城市社区,建立“社区文化指导员”制度,组织社区有文艺专长的人员,经过培训,担任社区文化指导员,辅导开展社区群众文化活动。为加强管理,规范运作,由自治区文化厅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建立和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民间文艺团体的审查登记和监督检查制度,制定社区文化指导员资格认证和管理办法,促进其健康发展。   四、充分活跃基层文化活动   (九)为利用现代科技推动先进文化的传播,“十五”期间要以实现自治区、部分地州、市和县(市)三级公共图书馆的业务管理计算机化、读者服务网络化、文献资源数字化为突破口,逐步建立全区文化信息网络服务体系,努力缩小与经济发达地区的差距,在西部大开发中,实现我区文化传播手段现代化的快速发展。   (十)围绕健全和完善社区服务功能,充分利用街道文化站、社区服务中心、居(家)委会文化活动室、文化广场和驻社区各单位可对社会开放的文化设施,面向社区居民,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文化体育活动,满足群众求知求美、娱乐休闲、保健强体的各种需求。   对由社会团体组织举办和群众自发组织的各种文化活动,要积极加强引导和管理。凡由非国办文化机构举办的、拟由社会公众参加的文化艺术活动,必须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经同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对群众自发组织的文化活动,要纳入社区组织和文化机构的统一管理。   (十一)以满足农牧区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为重点,大力加强农村文化活动内容和方式的建设。县、乡、村党政组织和有关部门要重视解决乡镇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必要的工作条件,逐年添置必要的设备和书报刊,充分发挥文化站(室)的作用,结合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六进村”活动,利用农闲时间、农村集市、民族传统节日和重要纪念日、节假日,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文化体育活动。   各级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和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电影公司等,都要坚持面向基层,经常深入基层为群众演出、送书、放电影、开展科普活动等。   大力加强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建设,逐级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重点解决好我区民族语言电影译制、农村16毫米电影拷贝购置、农村电影放映收费等问题。对贫困边远地区,各级文化部门要组织国办电影队为农牧民免费放映,力争“十五”期间基本实现全区“2131工程”目标。   坚持在全区开展创建自治区“民族民间艺术之乡”和“特色艺术之乡”活动,“十五”期间要逐步实现40%左右的乡镇都有体现当地民族、地域特色的文化品牌,更好地继承和发展民族民间传统特色艺术。要加强对建立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研究和实践,争取在中央的支持下,“十五”期间建立1至2个有示范作用的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以取得经验,辐射发展。   (十二)加强对城乡文化市场的培育和管理。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实际,制定“十五”期间文化市场建设、发展和管理规划,推动建立与全区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内容丰富、健康有序的文化市场。在坚持有序发展和切实管好城市文化市场的同时,积极培育农牧区文化市场。在农牧区大力普及先进文化,弘扬优秀民族文化,摒弃落后文化,抵制腐朽文化,打击民族分裂主义在文化市场的渗透、破坏活动。   切实加强基层文化市场管理队伍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央关于文化市场管理的原则要求,切实解决好文化市场管理机构不健全,工作经费难落实的问题。编制部门要根据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及当地文化市场发展现状,核定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稽查队)的机构和人员编制;财政部门应保证机构和人员的经费;文化部门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加强对文化市场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政策水平和执法能力。要通过建立和推行文化市场管理量化考核制度,形成文化市场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   五、切实加强领导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十三)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具体要求,明确责任,加强领导,抓好落实。要把基层文化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责任制,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要认真抓好《自治区丝绸之路边疆文化长廊2001至2010年建设规划》的落实,继续开展创建文化建设先进县(市、区)活动,实施少儿文艺"雪莲花计划"和知识工程,推进全区基层文化建设健康发展。   (十四)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切实加大对基层文化建设的投入。   1.各级财政要按照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的要求,增加对本级文化事业经费的投入;   2.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区乡镇文化站设施简陋、设备缺乏、难以正常发挥作用的问题,要加强对乡镇文化站建设的扶持,各地、县、乡都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乡镇文化站建设;   3.自治区依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精神开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划分一定比例用于扶持县、乡公益文化设施建设;   4.切实落实好自治区丝绸之路边疆文化长廊建设专项补助经费。各地要根据财力适当安排边疆文化长廊建设资金;   5.对群艺馆、文化馆所需业务经费,应给予基本保障。按国家"乡办公助"的原则,县级财政对每个乡镇文化站每年核拨活动经费应不少于4000元,乡镇(街道)政府对本乡(镇、街道)文化站每年应有一定的投入;   6.各级财政应切实保障公共图书馆的购书和订报刊经费,确保自治区图书馆每年购新书不少于3万册,订报刊不少于800种;地(州、市)图书馆每年购新书不少于5000册,订报刊不少于300种;县(市、区)图书馆每年购新书不少于2000册,订报刊不少于150种;   7.县级文工团(队)既是文艺演出队,又是文化工作队,是加强基层思想文化阵地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各级财政应逐年加大对县级文工团(队)的基本设施、艺术创作、人才培养、业务活动的投入,不断改善其工作环境;   8.对有影响的、示范性的重大群众文化活动,各级财政应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   9.要加大对基层文化单位的设备配套及维修、图书馆自动化建设、文化队伍教育培训、老年教育和少儿文艺活动的经费投入;   10.要重视对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抢救、整理和保护,扶持有代表性和有影响的农村区域性民间艺术活动、艺术项目,重要的文物展览和重点文物的征集,给予一定的资助;   11.对城市影剧院的改造,各级财政要给予支持。   (十五)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基层文化建设,逐步形成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筹资为辅的文化建设投入格局。鼓励社会各界对公益性文化单位和文化活动的捐赠。   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现行文化经济政策、法律法规和基层文化建设实施情况的宣传。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 自治区计委 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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