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新政办发〔2006〕17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已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为依据,总结“十五”时期我区文化事业发展成就,结合新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实际,对今后5年我区文化事业发展做出部署和安排,确定新疆文化事业发展目标和任务,是文化事业发展工作的重要保证,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十五”时期文化事业发展回顾     “十五”时期,我区文化工作适应新世纪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促进了各项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     (一)文化艺术事业繁荣发展。全疆各族文艺工作者创作、演出了一大批反映时代精神、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年均演出达9000余场次,其中在农牧区演出场次占70%左右;优秀艺术作品及剧(节)目先后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文化部“文华奖”,并获得国内外一批艺术群众文化、美术等大奖,为自治区争得了荣誉;大型民族歌舞《我们新疆好地方》等艺术精品受到中央领导和国内外观众的高度赞扬;在国家民委、文化部举办的第二届少数民族文艺会演中,我区选送的两台节目共获得26项奖;2002年举办了全区新世纪首届专业和农牧区文艺调演,涌现出一批文艺精品和青年艺术人才;民族歌舞《喀什噶尔》入选为国家舞台艺术精品之一;自治区成立50周年期间,大型民族歌舞《洒满阳光的新疆》演出获得巨大成功;大型音乐剧《冰山上的来客》、话剧《马市巷子的老院子》提升了我区舞台艺术的水平;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化厅联合录制的民族语言(维语、哈语、蒙语、柯语)《革命歌曲大家唱》盒式磁带,赠送到全区的南北疆农牧民手中;新疆杂技团演员阿迪力。吾守尔在南岳衡山、北京平谷金海湖上连续两次创造吉尼斯纪录,阿不来提。麦军在2005年国庆期间创7项吉尼斯纪录。     (二)群众文化事业取得新的进展。在全区开展了建设“丝绸之路边疆文化长廊”、创建“文化建设先进县(市、区)”和实施“知识工程”三大重点文化工程,有力地推动了全区基层文化事业的发展;农村文化生活日趋活跃,“百日文化广场竞赛”活动方兴未艾,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一批图书馆、文化馆(文化艺术中心)相继建成,县级“两馆”建设和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取得新进展;电影发行放映工作进展顺利,五年来向全区发行故事片587部,放映31万场,观众达1500多万人次,电影放映收入6千多万元,名列西北五省区第二。     (三)文化市场管理得到加强。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在积极引导、扶持的基础上,强化管理、规范秩序、狠抓落实,促进了文化市场健康、繁荣发展。各类文化经营单位10182家,固定从业人员24025人;文化行政部门配合工商、公安部门坚持开展“扫黄打非”专项斗争,推动文化市场朝着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方向发展;先后推出了一批具有民族特色、内容健康的CD、VCD光碟,满足各族群众的文化生活需求;大力促进和活跃演出市场,共接待外省区艺术表演团体124个,涉外艺术表演团体70项。并积极引进交响乐、芭蕾舞及著名世界级艺术家来我区进行高雅艺术的交流和演出。     (四)对外文化交流工作成绩突出。自治区把对外文化交流作为我区整体外交工作的一翼,有计划地把代表我区高水平的艺术精品推向世界,通过文化艺术的载体,展示新疆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成就和新疆各族人民和睦团结的风貌,有力地抵制了西方敌对势力和民族分裂主义的反动宣传,为维护祖国统一和新疆的社会稳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五年来,我区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项目达412项,4180人次。其中派出团组264个,2367人次:接待来访团组、个人148个,1813人次;共与6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文化(文物)交流。     (五)文化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有所增强。在整个文化事业全局中谋划文化产业,从战略高度发展文化产业,两手抓、两加强成为各级文化部门的共同认知和具体实践;非公有制文化单位比重上升,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初见端倪;文化产业“十一五”规划正在谋划之中;参加全国性文化产业博览会,积累了经验。     (六)文化遗产保护和研究工作取得新的进展。“中国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成功;一批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列入国家级候选项目;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十大文艺集成志书”中的新疆卷,已有六部编辑出版,一批国家级艺术科研课题以及相当数量的艺术科研论著与广大读者见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心正式挂牌。     (七)文物博物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全区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有75个,文物科研机构2个,博物馆23个,已查明全区文物点4000余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8处,自治区级263处,县级2400余处);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已经完成了一批重点文物的抢救维修工程;充分重视在经济开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相应制定了《克孜尔千佛洞、交河故城历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地方文物保护的两部法规;五年来,自治区博物馆共接待参观者达19.3万人次以及国内外重要客人;在国家和自治区的支持、关心下,建筑面积为17300平方米,总投资8500万元的自治区博物馆新馆于2005年9月落成开馆,成为我区重要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丝绸之路(新疆段)抢救保护工程已启动。     二、今后五年文化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主要问题     和平、发展、合作是当今时代的潮流。在国际环境总体稳定的条件下,文化软实力的竞争在国际竞争中的作用日益突出。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深入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文化传播的渠道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速度不断提高,吸收、借鉴外国优秀文化面临更多的机遇,同时,在参与文化交流的过程中维护文化的多样性、文化的民族特性和文化安全,将面临更多的挑战。     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思想的贯彻落实,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文化事业的步伐加快,进一步凸显了文化事业发展的战略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对文化事业投入不断增加,居民消费结构逐步升级,城镇化进程逐渐加快,基础设施条件不断完善,社会教育程度日益提高,为文化事业的发展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新疆文化事业的发展面临大好机遇。     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新疆文化事业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与政治、经济、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还不相适应,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相符合的文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影响文化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尚未彻底消除,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数量、质量还不能完全满足各族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文化发展还不平衡,基层文化设施普遍比较薄弱,农民的文化生活还很贫乏,文化产业发展还不充分,自主创新能力需进一步加强,缺少知名的民族文化品牌,文化安全问题面临严峻挑战,文化市场监管手段和能力有待于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形势还相当严峻。     本世纪头二十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向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迈进的战略机遇期,“十一五”承上启下,是关键时期,也是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时期,我们必须紧紧抓住机遇,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关于开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新局面的总体部署,密切结合文化事业发展的实际,明确“十一五”时期文化事业的思路,明确文化事业发展目标任务,突出文化事业发展重点,策划文化事业发展蓝图,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把我区各项文化事业推向一个新阶段。     三、“十一五”时期文化事业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为根本出发点,以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为核心,坚持重在建设,实施文化创新,加快农村文化事业发展步伐,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为推进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理论指导、舆论支持、精神动力和文化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和人的全面发展。     ——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着眼于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着眼于培育具有“八荣八耻”意识的社会主义公民。     ——实施“文化兴边”战略。要以建立“文化大区”为基本点,牢固树立阵地意识,按照中央、自治区“稳疆兴疆、富民固边”的重大战略部署,保障文化安全。     ——实施文化创新、制度创新战略。要最大限度调动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继承和弘扬各民族传统文化的基础上,推动观念创新、内容和形式的创新、体制和机制的创新、方式和方法的创新。     ——坚持重在建设的原则。必须把建设作为文化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尤其要加强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持之以恒,贵在落实,务求实效。     ——坚持两手抓,两加强。一手抓公益性文化事业,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一手抓经营性文化产业,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对文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培育市场主体,优化产业结构,增强我区文化的实力和竞争力。     到2010年,基本建立起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符合文化艺术自身规律的、比较完善、充满活力的文化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形成结构合理、发展均衡、网络健全、服务优质、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基本实现法规化、稳定化,全区文化事业基础设施和物质条件有较大改善;初步完成文化事业单位布局和结构的调整;博物馆、群艺馆、美术馆等标志性文化设施相继建成;公共图书馆和社会文化网络信息化、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初见成效;历史文化遗产得到进一步保护和利用;文化产业初步形成规模;努力实现文化事业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和城乡建设同步发展。     四、主要任务     (一)文化艺术事业     1.通过改革整合区直艺术团体资源,对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具有代表性、示范性、保护性的艺术团体重点加大扶持力度;通过定期对艺术团体评估定级,对不同级别的艺术团体区别情况给予不同的经费和政策扶持。     2.加强艺术行业管理,推动艺术团体面向市场、面向群众,成为艺术市场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形成国家、团体、演职员之间利益关系明确的艺术生产和市场营销新机制;依法规范演出、展览活动;运用政策调控,倡导和扶持非国有多种所有制的民间职业艺术团体和业余文艺团体。     3.设立自治区优秀剧(节)目创作、演出奖励基金,选送优秀剧目参加政府设立的《天山文艺》大奖。改进评奖办法,重点鼓励艺术创作、优秀作品、民族文化精萃和艺术表现形式创新。     4.实施“精品战略”。全区生产、创作2-3个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或文化部“文华奖”、全国文艺大赛一等奖的舞台艺术精品;区、地、县三级专业艺术团体每团每年创作1台新剧(节)目,每团每年演出80场以上,其中要有一定比例场次在县以下城乡基层演出。     5.建立艺术家名誉制度。鼓励文艺工作者的敬业精神,坚持“三贴近”,引导文艺工作者创作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成为德艺双馨的优秀人才。     6.实施艺术人才工程。加强各地区、各民族戏剧、音乐、舞蹈、美术等人才的培养,重点培养一批创、编、导尖子人才。大胆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艺术人才管理制度,建立艺术经纪人制度。     7.积极探索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重要艺术活动的新路子,办好具有新疆民族和地域特色、示范性的艺术活动。     8.加强艺术研究和文艺评论工作。完成《十大文艺集成》编撰出版工作。     (二)社会文化事业     1.社会文化基础性任务     (1)继续抓好自治区共建“丝绸之路边疆文化长廊”、创建“文化建设先进县(市、区)”、实施“少儿文艺雪莲花计划”三项社会文化建设重点工程。扩大自治区丝绸之路边疆文化长廊建设范围,使之覆盖所有地、县;提高文化建设先进县的创建质量,加强对已命名先进县的动态管理;积极发展少儿文化事业,在全区建立5个左右农村儿童文化园,其中1-2个达到自治区标准;加强对各级各类少儿艺术团的规范管理,建立和完善少儿艺术团(包括文化部门建立的青少年宫)的评估制度。     (2)全面落实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和“西新工程”目标,新建或恢复建立200-300个国办农牧区乡镇电影队,解决好农村电影放映员编制问题,基本消除农牧区电影空白点,初步解决农牧民看电影难的问题,90%以上的农业村和80%以上的牧业村实现“1村1月看1场电影”的目标;对31座设施设备老化、视听环境很差、消防不合格的县级影剧院逐步进行改造,推动新疆农村电影事业健康发展。     (3)动员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文化事业,力争每个县(市、区)建有1所以上老年大学或老年学校,每个社区都有老年文化活动场所;经常组织丰富多彩的老年文化活动,活跃老年人的文化生活。     (4)继续开展创建民族民间艺术之乡活动,每1-2年命名一批自治区“民族民间艺术之乡”和“特色民间艺术之乡”,使全区10%的乡镇建设成为民族民间艺术之乡或特色民间艺术之乡,提高命名质量,实行动态管理;全区有20%的乡镇形成体现当地民族、地域特色的文化品牌;选择一批传统民族文化形态保存较为完好的地区,设立“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逐步建立全区优秀民族艺术品收藏保护体系;加强对民间艺人(传承人)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弘扬优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方面的重要作用。     (5)积极推进社会艺术教育、培训、展演和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建立全区性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网络,加大扶持力度,加强统一管理,指导和规范各项社会文化艺术活动;加强对社会艺术培训人才队伍的建设和规范管理。     (6)加强图书馆行业管理,完善图书馆评估制度。完成国家对省级图书馆的达标验收工作。改善公共图书馆办馆条件,优化图书馆藏书结构,提高图书馆服务质量和办馆效益。确保各级公共图书馆的购书经费专款专用,购书费增长幅度不低于当地财政收入的增幅。保证自治区图书馆每年购买新书、报刊经费以及地(州、市)、县(市、区)图书馆每年购新书、报刊经费。完善出版物征集、缴送制度。继续实施“知识工程”,开展全民读书活动。加强图书馆服务网点和阅读设施的建设,规划期内改建一批藏书达到万册以上的标准乡镇、街道图书馆(室);各乡镇(街道)文化站图书室每年要新增相当数量的藏书,订阅一定数量的报刊。     (7)组织开展全区性群众文艺、少儿文艺、老年文艺示范性展、演、赛活动,每2-3年举办1次全区农牧区文艺调(会)演,举办1次社区文艺展演,举办1次少儿文艺展演,举办1次老年文艺展演。     2.文化信息化建设任务     加快文化领域的数字化、网络化建设。积极参加全国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体系建设,提高全区图书馆的文献信息保障能力。地州市级图书馆60%实现联网,县级图书馆入网率达到30%以上。建成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自治区分中心和各地州市基层中心以及100个县以下基层中心。加快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利用网络技术或卫星传输技术促进我区各民族各类民间音乐、戏剧、舞蹈、美术、曲艺、杂技和文物等艺术、文物资源的开发与传播。     3.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任务     (1)建立健全公共文化设施网络。重点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填平补齐县级图书馆、文化馆空白;以政府为主导、乡镇为依托,完成国家投资的400个乡镇文化站(文化中心)建设。到“十一五”期末,实现县县有文化馆、图书馆、乡镇有综合文化站,行政村有文化活动室。     (2)新建不低于国家标准面积,且人口较为集中,交通便利的自治区群众艺术馆设施。     (3)完成“新疆民族歌舞学校”工程,加强内部管理,充分发挥其综合功能。开发、利用团结剧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剧场的使用面积和功能。     (4)“十一五”期间,做好自治区美术馆工程项目的论证、可行性研究和启动工作。对各地州市图书馆、文化馆给予支持,重点扶持经济较落后地区的地州市级图书馆、文化馆。     (5)以申报《中国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世界“人类口头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成功为契机,通过国家的资助,建成乌鲁木齐、喀什、麦盖提、阿瓦提、吐鲁番、哈密等6个木卡姆艺术保护传承中心,开展对木卡姆艺术的整理、宣传、研究等系列活动。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申报及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才的培训工作。     (三)文化遗产保护事业     1.实施大遗址保护工程。以新疆“丝绸之路”新疆段文物抢救保护工程为契机,集中必要的财力物力,实施区域性、综合性大型文物抢救保护工程,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大遗址保护区文物抢救保护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全面整体提高文物保护和管理水平。     2.深入开展文物普查工作。“十一五”期间我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达到80处左右,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达到约500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约3000处,基本形成覆盖全区的国家、自治区、县(市)三级文物保护管理体系。积极推荐申报交河故城遗址等处丝绸之路上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世界遗产项目。建立3-5处大遗址保护展示园区。     3.加强考古调查和抢救性考古发掘工作。配合公路、水利、油田勘探等大中型基本建设工程,实施考古调查勘探和抢救性考古发掘。加快边疆考古重点课题的组织实施,进行对乌鲁木齐市乌拉泊故城的考察、孔雀河下游烽燧遗址群调查、丝绸之路“大海道”的综合考古调查、塔里木河中下游地区古代遗址调查等考古调查研究项目。     4.继续抓紧文物抢救维修工作。抓紧完成库木吐拉千佛洞、北庭故城西寺、苏巴什佛寺遗址、昭苏圣佑庙等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点的抢救维修。实施抢救性文物保护设施项目。     5.加快建成具有新疆民族地域特色的博物馆体系。新建、扩建一批多功能的现代化博物馆,重点建设一批具有地方特色、民族和民俗特色的专题类博物馆,积极探索民办博物馆发展的路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新馆设施及陈列展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加快各级博物馆文物库房、展厅等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实现全区地、市级博物馆馆舍达标。     6.加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完成全国重点和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档案备案工作,推进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完成“四有”建设。加快考古发掘资料整理、考古报告编写和发掘品移交工作的进度,基本清理完成积压资料的工作。     7.完成全区馆藏文物的鉴定和建档工作,建立全区博物馆馆藏珍贵文物总目录。完成全区馆藏一级文物数字化档案建设。继续做好历史文物、革命文物和民族、民俗文物的征集工作,加大馆藏珍贵文物的保护力度和科技含量,提高藏品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快建立全区馆藏文物调查及数据库系统。编辑出版《中国文物地图集新疆分册》、《新疆通志。文物志》。依法规范文物流通程序,探索文物商店改革发展的路子。     8.兑现申报《中国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中国政府对联合国的承诺,落实“十年拯救计划”。     9.全面铺开新疆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继续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评选自治区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设置各级非物质文化保护机构、研究、传承中心;培养非物质文化保护人才,建立保护队伍。     (四)对外文化交流     1.加强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对外文化交流的职能,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舆论等多种手段,加强我区对外文化交流工作,促进文化外事工作管理的规范化。     2.积极开拓国际艺术市场,大力弘扬新疆各民族文化,派出项目以针对性强、文化含量高、灵活多样的中小型项目为主,增加区内包括民族歌舞、木卡姆艺术、杂技等多种艺术门类的高水平艺术团体的出访,争取国际演出市场的更大份额。     3.加强我区与周边毗邻国家的双边文化交流与合作,适时举办周边国家的文化交流活动,为新疆大开发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周边国际环境,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抵制民族分裂。     4.加强外宣工作,提高外宣水平,扩大新疆文化艺术、文物精品的外宣力度;为适应形势需要更新宣传手段,利用现代传媒的平台,建立新疆文化艺术信息库和“新疆文化艺术网站”,将我区各民族丰富多样、特色浓郁的文化艺术作品整理上网,推向世界。     5.进一步加强我区文博事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有计划地推出文物精品展览,扩大新疆文物的国际影响;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考古调查、发掘等领域,加强与周边相邻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寻求国际合作,开展对塔里木盆地、天山、昆仑山、阿尔泰山和帕米尔高原遗址分布情况的调查;积极争取国际组织、友好国家、友好团体和友好人士对我区文化遗产事业的支持和帮助,吸取更多的外部资金用于新疆各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     (五)文化市场的繁荣与管理     1.围绕各族群众的文化生活需要,统筹规划文化市场布局,合理配置文化市场资源,改善调整市场结构,大力培育和开拓农村文化市场,提高整体文化市场在经济生活中的占有量。     2.积极倡导文化娱乐业的特色经营、大众化经营。大力扶持健康文明的娱乐项目和经营活动,引导各族群众形成健康的文化消费意识和消费行为。引导娱乐场所更多地面向工薪阶层开放,鼓励开发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和符合老年人、残疾人特点的文化娱乐活动。     3.规范和繁荣演出市场,建立区内外演出协作网,改变演出市场小、乱、零、散的状况,完善演出经纪人制度,规范演出中介体系,促进演出市场的繁荣。     4.调整音像业所有制结构,发展具有区域辐射能力的音像批销中心,同时以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为目标,巩固和扶持做为主渠道的国有音像经营单位,改变零售、出租点过滥的局面。发掘我区资源,积极发展我区民族音像业。     5.构建文化市场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理顺文化市场管理体制,推进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加大行政执法监管力度,继续开展“扫黄打非”专项活动,依法治理打击各种违法经营活动。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止反动非法宣传品,抵制西方敌对势力和境外民族分裂主义分子的“西化、分化”图谋和文化渗透。     6.建成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三级网吧电子技术监管平台,调整产业结构,引导网吧向规模化、连锁化、专业化、品牌化方向发展。     (六)文化产业建设     1.大力培育和发展重点文化产业门类。根据新疆特色、资源优势、文化消费趋势、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新世纪发展规划,把文化旅游、艺术品、艺术演出、文化娱乐和教育培训5个行业作为优先发展的文化产业,形成以重点文化产业为主导,相关产业联动发展的格局。     ——发展与“旅游西进”战略相结合的文化旅游产业,进一步加强对沙漠文化、戈壁文化、丝绸之路文化等历史文化资源的研究保护和开发利用。加强文化与旅游的结合,以文促旅,以旅兴文,以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为载体,推动旅游和文化艺术活动的发展。建立一批在国内外有影响的旅游精品项目,使新疆成为国内外重要的旅游文化活动地区之一。     ——发展与会展业相结合的艺术品产业。以发展会展业为契机,积极培育艺术品市场,推出在全国乃至国际上有影响的大型艺术品展览,发展有影响的艺术品拍卖行和中介机构,使乌鲁木齐成为国内重要的艺术品创作、生产和交易中心之一。     ——发展文艺演出业,积极开拓国内外文化市场。按照艺术发展规律与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针对观众不同年龄结构、文化层次、地区差异,建立起适应市场要求的创作、生产、演出的全新机制。     2.大力扶持文化骨干企业,积极调整文化产业结构。充分发挥市场对文化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以需求为导向、品牌为龙头、资产为纽带、企业为主体,打破地区、行业、所有制界限,对全社会文化资源进行整合。积极争取并支持大型企业在新疆投资文化产业。进一步扩大开放,吸引各方投资,引进一批国内外著名文化企业来新疆落户。力争在2010年前形成一批发展前景好、产业规模大、竞争能力强,具有新疆特色的文化产业群和文化产业骨干企业。     3.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文化产业,形成多元化投资机制。在继续发展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加大政府投入和扶持力度的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文化产业,努力形成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多渠道、多元化的投入机制,研究建立发展文化产业的投融资体制。加强文化产业招商引资政策的研究,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允许国内外资本参与的文化产业项目目录,吸引国内外资本参与国家政策允许的文化产业项目,特别是重大项目的投资开发。     4.完善文化产业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国家政策许可的各种文化经营企业,在规划建设、土地征用、人才引进、从业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国办文化企业一视同仁。着力发展文化中介机构,完善文化经纪人制度,为其创造良好宽松的经营环境。鼓励文化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改造,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原享受优惠政策不变,财政拨款标准3年内不减。对列入我区优先发展的文化产业项目,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贴息贷款扶持其发展。现已出台的一系列鼓励高科技产业发展的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文化产业,并根据文化产业的特点,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七)文化队伍建设     1.加强文化队伍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使广大文艺工作者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三贴近”,把握时代的脉搏,正确认识社会生活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加强革命传统教育和艺德教育,提高艺术道德素质,不断提高文艺工作者的思想素质和艺术水平。     2.大力加强文化专业队伍建设,急需解决编剧、作曲、指挥、导演、舞台技术等专业人才。委托内地高等艺术学校或我区高等院校培养专业人才。努力创造适于文艺人才产生、成长的环境和条件,造就一支享誉国内外的艺术大师、优秀的文艺骨干。     3.加强文化管理队伍建设。对全疆现有150名文化局长、地级群艺馆、县级文化馆、地、县级图书馆馆长普遍进行培训和轮训。培养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文化管理工作者。培养一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文化经营人才。逐步建立并规范文艺人才的流动机制。     4.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群众、深入生活,创编一批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剧(节)目和艺术精品。对有杰出贡献、德艺双馨的艺术家授予国家、自治区最高荣誉,激励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敬业精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文化事业的领导     21世纪头20年,是我国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20年,根据以人为本的社会全面发展的战略,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必须坚持党对文化工作和意识形态领域工作的领导,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大力繁荣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要做到文化事业发展五纳入——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政治体制改革,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任期目标的重要考核内容,保证完成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的各项任务。     (二)落实和完善文化经济政策     实现我区文化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必须有相应的文化经济政策和物质基础做保障。     1.继续贯彻落实国发(2000)4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自治区财政对文化事业投入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增加幅度不低于年财政收入增长幅度。每年对文化基本建设投入应达到自治区基建总投资的3%,文化事业费占各地财政总支出的比例达到0.8%.     2.对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和特殊需要保护的文化(文物)事业单位,如图书馆、博物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等,自治区继续给予经费保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文化阵地建设的投入力度,把乡(镇)文化站、村(连)文化室的建设纳入到自治区文化基础设施总体规划中,并配套专项补助资金;对准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自治区区别情况通过相应的财政补助予以扶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自治区给予政策扶持和引导。     3.重点扶持具有示范性,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艺术水准的民族艺术或高雅艺术的创作和生产。建立优秀剧(节)目创作演出专项资金,加强对艺术精品创作和生产的扶持。     4.设立艺术科研专项资金,确保每年的固定资金的来源。对被列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保护、传承,以及新疆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各项措施和资金要得到落实和保障。对民间艺人和传承人要加强保护、挖掘。文物遗存相对丰富的地区,政府每年要在财政预算支出中安排足额数量的资金用于文化遗产保护。     5.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落实并完善对文化事业的捐赠实行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鼓励社会捐赠文化事业。切实解决企业异地捐赠文化事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探索鼓励对文化事业进行捐赠和赞助的其它有效措施。     6.对公益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地方政府要划拨供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地方政府在地价上适当给予优惠。地方政府可以在土地收益中确定适当比例用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在城市改造、文化设施迁建、商业合作中要保证文化设施建设的规模、国家投入资金及设施使用功能不受影响。     7.根据公共财政的基本政策和财政供给范围的基本要求,改革政府对文化事业的投入方式,在总体上保持自治区对文化事业投入不断增长的基础上,逐步减少固定投入比例,增加动态投入比例,财政补助逐步从对文化事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一般投入为主转变为以项目投入为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设立自治区艺术发展基金。自治区艺术发展基金的来源包括:政府专项拨款,对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各界对文化事业的捐赠以及其他收入。自治区艺术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国家倡导、扶持和重点资助的艺术品种和艺术项目。     8.建立多渠道筹资、多种投入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发展机制。在对预期回报进行周密论证的基础上,自治区对部分文化项目提供贴息、垫付利息等信贷优惠措施。要努力通过提升无形资产价值,进行剧目或(其他文化经营项目)股份合作,提供优惠服务或其他适当回报方式等途径,广泛吸纳社会资金。积极拓宽企业赞助文化事业的领域和渠道,探索合作、合资合营和利用外资办文化的有效途径。     (三)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1.根据文化单位的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各地给予财政保障,加大投入,促进其稳定健康发展;对公益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政府给予财政补助,扶持发展,同时鼓励其积极开拓市场,通过多种渠道发展壮大;对经营性文化单位,政府给予政策扶持和引导,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合理调整文化事业单位结构,改变低水平交叉重复、规模过小、服务单一的格局。     2.深化文艺表演院团改革,调整结构布局。在继续保持原有财政投入不减少的基础上,鼓励多渠道、多种形式组建文艺院团,形成国家保证重点,鼓励社会办团的良好局面。     3.改革内部管理制度。鼓励一些文化事业单位和团体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机制的原则,逐步推行聘用制、签约制,改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或作品项目管理。改革分配制度,扩大文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自主权,改年度工资额度指令性计划为指导性计划。探索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办法和途径。健全事业单位分配监督机制,保证储备金的逐年积累和社会保障与分配政策的落实。     4.加强文化行业协会建设。逐步加强文化行业规范,监督行业自律,保障行业权益等方面的管理职能。     (四)加快文化法制建设     1.加快立法进程,提高立法质量。积极探索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文化管理体制和发展机制,逐步调整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改革中急需用法律规范和调整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积极配合立法机关,抓紧制定法律法规,并不断提高立法层次和立法质量。加快制订《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文化法规。     2.加大执法力度,坚持依法行政。文化行政部门要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廉洁行政观念和优质服务观念,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积极利用先进的管理思想、管理模式和科技手段,构建政府依法监管、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文化市场体系。     3.建立高素质的文化法制干部队伍。通过明确执法人员任职资格,定期培训执法人员,建立执法程序制度,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切实加强对文化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正确执法的水平,以保证文化法制队伍的健康发展。     4.加强普法工作,提高法律素质。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运用灵活多样的手段,进一步提高自治区文化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文化行政执法人员、文化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切实为繁荣和发展我区的文化事业,创造更好的法制环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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