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政[2002]8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厅署,省政府各务、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我省基层文化建设,用先进文化占领城乡阵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和全国基层文化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基层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建设先进文化和特色文化为主线,以州(地、市)、县(市、区)、乡(镇)为重点,以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为突破口,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文化发展格局,努力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基层文化建设的目标。   本着政府主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引导社会参与,通过5至10年的努力,基本建成以州(地、市)级群艺馆、图书馆、博物馆为龙头,县级文化馆、综合文化中心、图书馆为枢纽,乡镇文化站、城市社区文化服务中心为基础,流动文化服务为补充的基层文化三级网络;全面加强文化队伍建设,积极拓展文化活动内容和文化活动方式,推动基层各项文化事业繁荣发展,切实改善我省各族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状况。   二、采取切实措施,全面推进基层文化建设   (一)基础建设。   1、健全基层文化三级网络。“十五”期间,各州(地、市)要建立健全州(地、市)级图书馆、群艺馆机构,在国家的支持下,加快县级“两馆”建设步伐。农业区各县原则上分建图书馆、文化馆,牧业区各县原则上两馆合建,建成综合性文化活动中心。各地要加大乡镇文化站建设的力度,尽快健全机构,力争10年内解决乡镇文化站无站舍问题,建成融乡镇党校、宣传、文化、教育、科普、体育、广电等为一体的功能齐全的农牧区基层文化活动中心;大力加强城市社区和居民小区配套文化设施建设,积极发展文化广场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继续在广大牧区、边远山区实施以流动文化服务车为主要形式的流动文化服务工程。   2、把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整体规划。各级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小区建设、新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和农牧区小城镇建设中,统筹规划和配套建设相应的基层文化设施;要对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在规划、立项、征地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证。在县级“两馆”建设时,要无偿划拨建设用地;在城镇建设中确需征用文化设施或用地的,必须做到先建后拆、或建拆同时进行,确保重建的文化设施规模不小于原有的规模。   3、切实加强文化设施的管理和利用。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要不断深化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文化设施利用率,完善综合服务功能。要防止基层文化设施被挤占、挪用,已被挤占或挪做它用的文化设施要坚决收回。各地要在现有公共文化设施中积极开辟老年、少儿和残疾人文化活动场所,完善图书馆、文化馆、群艺馆必要的设备,突出地方特色,发挥社会服务功能。   (二)基本队伍建设。   1、加强基层文化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在州(地、市)、县(市、区)机构改革中确保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等基层文化机构人员编制,明确乡镇文化站的公益性质,解决乡镇文化站必要的人员编制。在人员配备上,要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竞争上岗或聘用制,逐步形成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   2、建立健全基层文化队伍管理机制。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基层文化单位工作岗位规范,逐步实行工作人员从业资格制度。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到基层文化事业单位工作,逐步提高基层文化事业单位的中、高级职称工作人员的比例。强化岗位培训,采取多种方式,提高基层文化队伍的整体素质、管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培养优秀文化专业人才和文化经营人才。   (三)基本活动内容建设。   1、继续实施基层文化工程。一是抓好“小康文化村、特色文化乡”的创建、命名、挂牌、巩固、提高工作,做好全省范围内的“特色艺术之乡”评定命名工作。二是做好“流动文化服务车”的配备及运行的监督检查工作。“十五”期间,农业区各县争取配备一辆“流动文化服务”,牧业区各县根据工作需要,争取再配备一辆“流动文化服务车”。三是坚持不懈地实施好“草原之夜”文化工程。“十五”末,要达到年译制影视片400小时。四是大力实施农村牧区电影放映“2131”工程,充分发挥“流动电影放映车”的作用,确保农牧民群众每人每月看一场电影。   2、抓好群众文化活动。各级政府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规划安排,组织、示范、引导好各种群众文化活动,充分利用我省农历“六月六”和元旦、春节两个群众文化活动的高潮期,积极开展富有民族民间特色、地域特点的花儿会、社火展演、花灯展等文化活动。要充分利用街道文化站,社区文化服务中心、文化广场等现有设施、繁荣社区文化,发挥社区群众文化骨干的作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营造欢乐、祥和的社区文化氛围,推动群众文化活动上档次、上规模。   (四)基本活动方式建设。   1、组织小型、分散、多样化的基层文化活动。坚持开展“送文化下乡”、“送文化进社区”等文化服务活动。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企业、社区、老年、青少年文艺调演,开展书法、绘画、摄影及民间手工艺等比赛,为各项文化活动提供展示舞台。树立精品意识,积极参加全国“群星奖”、“蒲公英奖”评选活动和省外各地举办的群众文化活动盛会、赛事,展示我省基层群众文化水平,促进群众文化活动不断繁荣和发展。   2、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加快省级分中心和基层中心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发戏剧、音乐、图书等文化艺术资源,通过互联网、卫星传输等现代科技形式,为城乡群众提供快捷、丰富的精神文化服务。   3、搞好各类“艺术节”。继续办好西宁市“郁金香节”、海北州“王洛宾艺术节”、门源县“油菜花艺术节”、黄南州“热贡艺术节”、果洛州“玛域《格萨尔》文化艺术节”、玉树州“康巴艺术节”、贵德县“梨花艺术节”和民和县“桃花节”等,以各具特色的“艺术节”为聚焦点,不断形成群众文化活动的高潮。要充分发掘各地特色文化资源,突出“艺术节”的地域特点,逐步创出我省艺术品牌。   4、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办文化。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积极引导社会举办和群众自发组织的各种文化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单位的协调与合作,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积极组织开展并指导好企业、校园、军营、社区、家庭文化活动和老年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各界文化活动朝着“积极、上进、文明、健康”的方向发展。   5、加强对文化市场的培育和管理。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订文化市场发展和管理规划,逐步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内容丰富、健康规范的文化市场。要积极引导群众的文化消费,扶持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加强对娱乐、音像、演出、网吧等文化市场的管理,特别要重视对青少年参与文化市场的管理;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坚决制止传播色情、暴力、愚昧迷信等违法活动。各级政府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和稽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落实人员编制、装备和经费,保证其正常开展工作。同时,要努力培育文化产业,积极推进文艺演出、音像制作等产业发展,研究制订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办文化。   6、充分发挥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的作用。基层专业艺术表演团体要参照省直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改革经验,加快体制和机制改革,突出艺术创演和艺术产品营销。要实施精品战略,创作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不断拓展省内外演出市场,扩大生存空间。坚持文化下乡,在满足广大农牧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同时,注意发现基层群众文艺人才,培养基层文艺骨干力量。   7、加强基层文物保护和开发利用。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积极争取资金,做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工作。大力发展基层博物馆事业,不断充实馆藏文物,改善展览条件,使博物馆舍得到有效利用。做好田野考古和抢救性发掘工作,严厉打击各种盗掘、盗窃和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动。   三、保障措施   (一)实行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加大对基层文化建设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把文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保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图书馆、博物馆、群艺馆、文化馆、文化站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实行财政全额拨款,确保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要保证新建成各类馆舍内部设施的配套资金,保证博物馆流散文物征集所需的必要经费和有影响的重大群众文化活动的经费投入。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的购书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藏书逐年增加。   省计委要积极争取和筹措资金,支持基层文化三级网络建设;省财政厅要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青海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和基层文化工程建设,以及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检查、辅导和基层文化干部培训。   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文化设施建设的需要,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分级承担当地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积极扶持基层各类文化活动的开展。   (二)切实落实有关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对文化事业的捐赠,捐赠单位或捐赠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积极鼓励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文化团体和文化经营户的发展,并享有与国办文化事业单位的同等政策。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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