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文化部《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须申请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 在云南省区域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按以下程序申请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 一、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 二、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设立以后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特此公告。 云南省文化厅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