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我省“敦煌、丝路、黄河、多民族”文化和旅游资源优势,加快特色文化大省建设,推动文化经营项目向产业化、规模化和高科技方向发展,提高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使其成为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现就加快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文化产业对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各级政府要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坚持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发展演艺业、广播影视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艺术培训业、文化旅游业、网络文化业、图书报刊业、文物和艺术品业(含文物复仿)、会展业等文化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对我省经济发展和特色文化大省建设的作用,真正把发展文化产业摆到突出位置,给予重视。各市(州、地)要把文化产业工作纳入文化产业归口管理部门的考核范围,一手抓公益文化事业,一手抓经营性文化产业。要通过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力争在较短时期内,改变我省文化产业发展落后、国有事业单位基本垄断文化资源、社会文化产业力量“散、小、乱”的局面,充分利用市场配置文化资源,形成多元化的发展格局。   二、完善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体系   (一)各级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本级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主要行业、重点地区和文化产业基地要按照全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编制各自的详细规划,形成跨部门、跨地区文化产业规划体系。   (二)文化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等部门要加强对我省文化资源的研究,在科学论证基础上建设一批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能够推动全省文化产业发展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重大文化产业基建项目,要列入城市建设规划。   三、建立和完善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建立多元化的文化产业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扶持力度,对列入规划的重大文化产业基本建设项目,应纳入基本建设资金计划;对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开发与运营,要在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引导。   允许文化产业单位以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国有资本投入经营。允许有条件的文化产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团体、个人发起组建区域性文化产业发展基金和各类文化产业投资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吸引国外、境外资本投入文化产业项目、兴办中外合资合作文化企业。   要认真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政发〔2002〕14号)精神,落实发展文化产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扶持文化产业发展。   (二)鼓励和支持文化产业单位加大科学技术研究力度。文化产业科技项目要纳入全省科技计划,已列入全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研究单位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科研费用,报省地税局确认后,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等单位提供的文化产业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创新文化产业发展体制   (一)大力推进国有文化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部门所属经营单位的改制工作。国有文化单位划分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经营性文化产业单位,实行分类改革。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大力扶持党和政府的重要新闻媒体,扶持体现甘肃特色和艺术水平的重大文化项目和艺术院团,保护重要的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要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建立竞争、激励和约束机制,健全财务管理,加强经济核算,降低消耗,优化服务。经营性文化单位的人、财、物及各种资源,要逐步按照优化配置的原则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资本为纽带,实行并、转重组。国有文化单位实施重组时,原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土地处置及财政拨款方式,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政发〔2002〕14号)执行。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的政府招投标制度和采购制度,使政府与文化产业之间建立起良性互动的市场关系。   (二)国有文化单位改制的重点是产权制度和劳动制度改革,要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和不良资产的核销工作。改制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也可通过控股、参股、收购、兼并、拍卖出售、租赁等形式,吸纳社会资本,实现资产重组和转换。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收入分配制度、劳动保障制度实行企业化管理,有条件的可实行年薪制和期权、期股制。      国有专业艺术院团可选择试点单位进行个人持股、社会性参股的股份制改革试点。改革后人头经费改为项目经费;对政府指定的演出活动逐步实行招标、采购制;积极推行签约制、演出经纪人制、节目制作人制,充分调动演职、创作人员的积极性。各级文化馆的公益性文化活动与经营性活动分离,对公益性文化活动要制定年度计划,接受主管部门的考核;经营性活动实行项目管理,独立核算。各艺术院校要根据自身情况,探索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文博单位要在坚持保护为主的前提下,与旅游部门相互配合,根据旅游产业发展的需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开发利用文物资源,积极发展文物旅游、文物经营性展览和文物复仿制品开发,完善旅游产品,丰富旅游工艺品和纪念品。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部门要加快体制改革,向规模化、集团化和高科技化方向发展。   (三)进一步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鼓励个人、各类企业和社会团体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以多种形式创办、收购各种文化企业。对社会力量创办、收购的文化企业,在规划建设、土地使用、税费政策、从业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国有文化单位同等待遇。要建立公益性文化产品、服务招投标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平等参与文化产业竞争。   五、加快文化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创新人才激励机制   (一)制定文化产业人才开发规划,努力挖掘我省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业的人才资源。要加强与国家文化产业创新和发展研究基地及省内有关高校的合作,为我省培养一批既了解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专业,又善于经营管理并掌握国际规则的复合型人才。要通过有关专业培训和实践锻炼等途径,培养一批经纪人、专业操盘手、设计及营销人员。要大力引进省外和境外优秀文化产业人才,培育我省文化人才市场,促进文化人才的合理流动。   (二)文化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旅游单位要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人才资源,打通人才进出通道,逐步推行人事代理制。有专业特长的人员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使其转变为自由从业者。   允许和鼓励文化品牌、文艺创作和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参与收益分配。   六、组建文化产业集团,做大做强文化产业   (一)鼓励有条件的文化产业单位以资产为纽带,整合优势资源,组建文化产业集团。集团组建后,继续享受国家和省上对文化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业的政策支持,同时享受国家和我省支持企业集团发展的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文化产业单位实行跨行业、跨地区经营。各地、各部门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的文化产业经营活动都要给予积极支持。   (二)积极运用市场手段,整合国有文化单位的优势文化资源和经营性资产,组建国有文化资产经营公司,提高文化企业集约化经营水平和产业集中度。   (三)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国有文化事业单位以其所拥有的国有资产向银行抵押贷款。对连续三年实现盈利、发展前景良好的骨干文化企业,经主管部门评估后,政府以贴息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对连续三年实现盈利的企业集团,经财政、地税部门批准,可施行快速折旧,提高资本公积比例,加快积累,为上市创造条件。   七、加强文化产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和管理   (一)以文化产业协会为平台,逐步建立健全文化产业的行业规范与标准、行业准入与退出等自律机制,强化就业培训、上岗资格认证等文化产业的社会环境建设。   (二)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文化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业市场监管和服务的各项政策,确保文化产业的正确导向,引导我省文化产业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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