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门,兰州新区商务和文化旅游局: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旅行社退出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办市场发〔2019〕114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管理,促进旅行社规范经营,保障游客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旅办发〔2013〕70号)有关规定,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量保证金”)核查工作,严格落实旅行社退出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查内容   采取线上排查和线下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所有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情况开展全面核查。   一是截至2019年9月15日,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或提交银行担保的旅行社。二是截至2019年9月15日,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或者增设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增存质量保证金或提交银行担保的旅行社。三是截至2019年9月15日,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未在规定期限补足质量保证金或提交银行担保的旅行社。各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门要通过全面排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认真核查以上情况的旅行社是否按时缴纳质量保证金或提交银行担保,旅行社所缴质量保证金或提交银行担保的额度是否与其经营范围、分公司数量相符。四是核查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否缴存在文化和旅游部指定的11家银行。未按照要求缴存在11家指定银行的,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要会同当地银行和有关部门,及时调整到位。   二、核查目的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进一步督促旅行社按时足额缴纳、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提交银行担保,并且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质量保证金或银行担保相关信息,对截至2019年9月30日由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旅行社,由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三、核查要求   (一)要强化服务意识,优化工作流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旅办发〔2013〕70号)第十一条等有关规定,对旅行社因解散或破产清算、业务变更或撤减分社减交、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而降低质量保证金等原因,需要退还质量保证金时,要及时出具《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等相关文件,协调相关银行在规定日期内将相应数额的质量保证金退还旅行社,为旅行社发展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    (二)要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大对质量保证金的监管力度,建立质量保证金动态监管和长效监管机制。要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质量保证金存取流程,对未按时足额缴纳质量保证金或提交银行担保的旅行社,要依法履行催缴义务。要加强与其它执法部门的协调联动,及时清理“僵尸”旅行社,对符合退出条件的旅行社依法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并及时办理取消、注销手续。   (三)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深刻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管理作为加强事中监管的重要抓手,制定具体工作措施,专人组织实施,加快推进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将对我省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请各地于2019年10月10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和质量保证金核查情况汇总表报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厅。(PDF格式和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联系人:贵勇0931-8410718   邮箱:1761379409@qq.com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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