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经贸办、松山湖经发局、虎门港投资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工业设计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品结构、提升企业竞争力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的示范性和带动性,我局按照《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制订了《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市工业设计的发展,充分发挥工业设计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品结构、提升企业竞争力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的带动性,加快推动我市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建设步伐,依据《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评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指对批量生产的工业产品,凭借训练、技术知识、经验及视觉感受,赋予其材料、结构、形态、色彩、表面加工、装饰、包装等新内容,使其具有新的品质、规格和价值的活动。   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是指积极推动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管理规范的园区和服务平台。   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是指具有良好的设计创新体系和机制,整体设计水平在同行业居于先进地位的工业企业或者提供优质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内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的评定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经信局负责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的申报受理、评定和监督管理以及广东省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组织申报、初审工作。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五条 申报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园区和服务平台必须持续经营一年以上,运行情况良好;   2.部门设置规范,财务管理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完善;   3.拥有大专以上学历(含同等学历)服务人员的数量和素质能适应业务范围和业务发展的需要;   4.具有相应的服务场地和服务设施,有参与实施工业设计服务平台的建设能力、组织能力;   5.能够为工业设计机构创业以及为设计机构与企业的需求对接提供良好服务;   6.积极为设计机构和相关产业提供配套服务,有明确的配套服务措施和目标,服务质量优良,在所在地区受到广大设计机构和相关企业的好评。   第六条  申报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业企业   1.在东莞市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3.所建立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相关机构)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并正常运作两年以上;   4.具有较完善的工业设计研发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有较强的设计创新能力和较高的工业设计研发投入;     5.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和设计,设计水平在同行业居于先进地位;   6.工业设计活动专项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万元/每年(含工业设计外包费用);   7.专职工业设计从业人员数不低于10人,人均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原值不低于10万元/人;   8.在申报前两年内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二)设计机构   1.在东莞市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正常运作两年以上;   2.机构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   3.具有较完善的工业设计研发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配套设备、设施原值不低于50万元;   4.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服务能力,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5.有较强的设计创新能力,设计水平在同行业居于先进地位,有企业服务的成功案例;   6.专职工业设计从业人员数不低于20人;   7.在申报前两年内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七条  市经信局每年上半年组织开展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的评定工作。评定坚持自愿申报、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服务平台、企业、设计机构按本办法的要求向所在地镇(街)经贸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   申请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申报表》;   2.《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3.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状况、服务内容(特点和优势)、服务业绩和效果、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力等;   4.3家以上(含3家)服务对象提供的《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用户评价推荐表》;   5.《东莞市工业设计园区(平台)信息登记表》;   6.《单位人员花名册》;   7.《用户名单汇总表》;   8.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本年度的财务报表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9.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审定或确认的机构从业资格、等级等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10.近三年内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申请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业企业   1.《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申报表》;   2.《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3.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状况(包括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力等)、企业内工业设计中心介绍(架构、人员设置、软硬件配置、建设投入、设计创新体系和机制、人才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目标等)、业绩和成果(应附相关证明材料)等;   4.《单位工业设计专职从业人员花名册》;   5.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本年度的财务报表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近三年内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二)设计机构   1.《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申报表》;   2.《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3.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状况(架构、人员设置、软硬件配置、建设投入、设计创新体系和机制、发展目标等)、服务内容(特点和优势)、服务业绩和成果等;   4.3家以上(含3家)服务对象提供的《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用户评价推荐表》;   5.《东莞市工业设计机构信息登记表》;   6.《单位工业设计从业人员花名册》;   7.《用户名单汇总表》;   8.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本年度的财务报表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9.近三年内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第九条  镇(街)经贸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初审后提出推荐意见,并填写《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推荐汇总表》,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附电子版)报送市经信局。   第十条  市经信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在评审后提出推荐入围的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市经信局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推荐入围名单,确定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考察名单,并组织评审专家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二条  市经信局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的结果,确定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候选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局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发布,并在市经信局网站及市内有关工业设计服务平台上发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后需自愿申请重新评定。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将优先推荐申报广东省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在政策和财政资金等方面将优先予以扶持,并将通过设立工业设计奖项、搭建工业设计交流展示平台等方式,对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的专业设计人员、设计成果进行展示、宣传和奖励,促进工业设计成果产业化、市场化。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引进的高级工程师、获认定的设计师按照《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规定优先推荐入户,并享受其他各项政策实惠。   第十八条  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的信息如有变动,应在变动之日起30日之内告知市经信局。   第十九条  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有以下情形的,由市经信局予以除名,并在市经信局网站及市内有关工业设计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向组织方或评审专家行贿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参与竞争者的;   (四)被依法终止的;   (五)不再具备东莞市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条件的;   (六)因违法行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七)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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