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文化市场内容监管,加大对严重违法经营主体的惩戒力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诚信自律,净化市场环境,根据《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市发〔2016〕1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是指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将含有禁止内容且社会危害严重的文化产品(以下简称违法文化产品)、严重违反文化市场有关法规规章的经营主体(以下简称违法经营主体)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 第三条(范围) 文化市场黑名单包括文化产品黑名单和经营主体黑名单。 前款所称文化产品,包括营业性演出、艺术品、游戏游艺设备、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画面以及网络音乐、网络游戏、网络动漫、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手机音乐等网络文化产品。 第四条(职责分工)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广影视局)和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文化执法总队)负责全市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市文广影视局负责向文化部报送本市违法文化产品的信息工作,市文化执法总队负责本市经营主体黑名单的列入、移出等管理工作。 区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向市文广影视局或者市文化执法总队报送本区违法文化产品和经营主体的信息。 第二章 文化产品黑名单列入程序 第五条(列入依据) 市文广影视局将依法认定、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文化市场有关法规规章禁止内容且社会危害严重的文化产品有关信息,报送文化部。 第六条(报送流程及内容) 市区两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和区文化行政部门发现所在地文化市场含有禁止内容或社会危害严重的文化产品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文广影视局认定,市文广影视局经认定将符合列入依据的文化产品信息通过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系统或者其他方式报送文化部。市文广影视局同时将黑名单抄送市文化执法总队。 报送内容应当包括违法文化产品名称、类型、经营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案由、处罚信息及违法文化产品内容(含视频、音频、游戏、歌词、剧本等)。 第三章 经营主体黑名单列入程序 第七条(列入依据) 市文化执法总队统一将本市有下列严重违法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 (一)因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被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一年内处罚两次以上的; (二)被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吊销许可证的; (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行政部门撤销或者因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行政处罚的; (四)在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中以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恶意炒作、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报送流程及内容) 市文化执法总队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将违法经营主体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文化执法总队。市文化执法总队在接到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违法经营主体的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报送信息进行审核并列入黑名单。 报送内容应当包括经营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案由、处罚信息、报送日期、报送机关等。 第九条(信息录入) 市文化执法总队于列入当日将有关信息录入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系统。录入内容应当包括经营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案由、处罚信息、列入日期、列入机关等。 第十条(风险提示) 市区两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向涉嫌严重违法经营主体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应当提示其可能被列入黑名单的风险。 第十一条(黑名单公布) 除依法不宜公开的之外,市文广影视局及市文化执法总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经营主体黑名单,同时通过官方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征信平台对接) 市文广影视局将文化市场经营主体黑名单推送至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三条(外省市经营主体列入程序) 外省市经营主体在本市从事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被本市两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行政处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市文化执法总队通报经营主体所在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由其负责将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 第四章 经营主体黑名单移出程序 第十四条(移出标准) 经营主体被列入黑名单满5年的,由市文化执法总队组织监督检查,未发现在列入期间有违反文化市场有关法规规章行为的,移出黑名单并予公布。 第十五条(异议处理程序) 经营者对其文化产品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或者经营主体对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列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列入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通过核实发现列入黑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等决定撤销后的移出程序) 列入经营主体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等决定被撤销的,市文化执法总队应当在知道相关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经营主体移出黑名单并报告文化部。 第五章 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对列入黑名单的文化产品的传播、审批限制) 禁止传播、经营被列入黑名单的文化产品。文化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审批时,对申请中含有黑名单文化产品的,不予批准;对传播、经营过黑名单文化产品的经营者提交的申请予以重点审查。 第十八条(对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的活动限制) 经营主体被列入黑名单期间,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依法不得担任新设立文化市场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九条(对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和文化产品的评优扶持限制)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不得将被列入黑名单的文化产品纳入评奖评优的范围,不得将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纳入表彰奖励、政策试点、政府采购、政策性资金及项目扶持等范围。 第二十条(重点监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被列入黑名单的文化产品及经营主体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并报告市文广影视局及市文化执法总队,市文广影视局及市文化执法总队将其列入相关诚信名单。 第二十一条(联合惩戒) 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及时将经营主体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予以联合惩戒。 第二十二条(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传播、经营黑名单文化产品的行为,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文化市场有关法规规章行为的,有权向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举报。 第二十三条(管理部门职责) 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在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影视局及市文化执法总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