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新出发字[2008] 14号     各市新闻出版局,各有关出版发行单位,各有关新闻单位:     关于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已有明确规定。但是近一段时期以来,违规举办地方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的现象在我省一些地区时有发生。有的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其举办单位不具备主办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的资格;还有一些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的主办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擅自以省、市新闻出版局的名义举办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并借助新闻媒体进行宣传。这些行为不仅扰乱了出版物市场正常经营秩序,而且损害了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声誉,误导了参展单位和广大读者。为进一步规范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促进全省出版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重申如下:     一、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在我省辖区举办地方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主办单位应为省级或省级以上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在我省辖区举办跨省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其主办单位应为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     二、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我省辖区举办地方性或者专业性的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主办单位须在活动举办前一个月持活动方案、参展单位名单、展场位置图、组委会人员名单等有关材料,报省新闻出版局备案。     三、省内出版物发行单位可以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地点即本单位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中注明的经营地址,举办仅限于面向读者的出版物展销活动,且所展销的出版物不得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     四、新华书店系统发行单位如因特殊原因,拟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地点举办地方性出版物展销活动,可在经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同意后,由省级或省级以上出版、发行行业协会作为活动主办方,由本单位作为活动承办方或协办方,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五、未经省新闻出版局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省新闻出版局的名义举办各类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省内各报纸、期刊在刊登地方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的广告之前,应验证活动举办方持有的由省新闻出版局备案文件。     六、各市新闻出版局对辖区内举办的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要进行认真清查。对违规举办的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依照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依法查处。遇有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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