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发〔2016〕1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社会保障和人员分流安置   (一)转制前已离休人员,原离休费待遇标准和医疗待遇不变。省级转制院团中转制前已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用比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由省财政解决。其离休待遇及调整和医疗待遇(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相关规定纳入离休人员医药费单独统筹)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统一解决。各市、县(市、区)转制院团参照执行。   (二)转制前已退休人员,原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人员的退休费由同级财政拨付,由改制后企业负责发放。其退休待遇调整纳入我省统一的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范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统一的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并由改制后企业负责发放。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费标准支付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政策时,转制前已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养老金的差额部分,由改制后企业解决。   (三)对转制时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含30年)或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文艺院团舞蹈、武功、戏曲、吹奏的演职和教学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8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含20年)的人员,经本人申请,按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以按照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内部退养。内部退养人员按退休人员对待。内部退养人员内退期间各项待遇,由原单位负责发放,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事业单位办法办理退休手续。国家及省出台新的事业单位改革政策时,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等方式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   (五)《关于山西出版集团等转企改制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09〕237号)执行时间顺延到2018年12月31日。   (六)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政策出台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财政税收   加大在文化体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力度。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保持一定的增长幅度。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有条件的市、县财政也要确定一定增长比例,相应增加本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进一步完善使用和管理办法。各级税务部门要大力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政策。   三、关于投资和融资   建立和完善山西省文化产业发展投资基金,作为我省文化领域的战略投资者,对重点领域的文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推动我省骨干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改制重组和并购,切实提升我省文化产业整体实力。   四、关于资产和土地处置   (一)在全省广电网络整合期间,对技术指标不符、与全省现有广电骨干网不相匹配的设施设备以及库存积压待报废的物品可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经确认的损失,经当地广电网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后,资产清查时可以在净资产中予以扣除。   (二)对列为省重点建设的文化产业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土地安排方面予以优先解决。鼓励盘活存量土地资源,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其使用的原划拨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仍可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有偿使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授权经营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可采用国家出资(入股)方式配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三)由于城市建设规划的调整,文化设施拆迁时,要统筹规划,按照“先建后拆”“方便群众文化生活”的原则进行安置。   五、其他   积极鼓励、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对完成转企改制的地区和单位,各地各部门要在资金投入、资源配置、评奖评优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支持各类文化企业集团做强做优做大。进一步加大对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创意以及传统文化产业转型升级等的支持力度。支持实体书店发展。支持省级国有骨干影视企业加快数字院线和影院建设。对转制国有艺术表演团体优先安排“一址”(办公排练地址)、“一院”(演出剧院)建设。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与国办发〔2014〕15号文件相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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