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新广发〔2017〕26号) 市属各相关机构:   《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办法(2017年修订版)》已于2017年2月13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即日起施行。   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7年2月13日 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办法 (2017年修订版)   为更好地推动我市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作经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作生产和传播的积极性,提高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意水平和创作水准,进一步扩大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播出影响,提升宣传效果,促进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持续发展的良性机制,我局参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相关做法,开展北京市优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作品扶持项目评审活动。   一、指导思想   扶持项目评审工作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宣传的意见》(文明办[2014]5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开展“中国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作展播工作的通知》(新广电发[2016]24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办法(2017年修订版)》等文件精神为依据,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紧紧围绕实现“中国梦”这一宏伟目标,紧紧围绕加快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着力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着力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要通过扶持项目评审工作,推出一大批导向正确、创意新颖、表现丰富,既继承传统文化,又体现时代精神、展现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优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作品,不断提高公益广告质量。   二、评审原则   (一)鼓励原创,促进发展。扶持项目覆盖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作品创意、制作、播出和管理的全过程。鼓励制作机构和创作人员勇于创新、精益求精,不断提升水平;鼓励播出机构加大传播力度、创新传播模式,不断扩大传播范围;鼓励管理部门做好顶层设计、精心组织部署、切实加强监管、做好引导服务,促进形成政府积极引导、媒体主动落实、社会各方参与、择优进行扶持的长效运行机制。   (二)公开择优,实事求是。扶持项目由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统一组织部署,公开向市各有关单位征集,吸纳相关各方代表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坚持公正、公开和集体评审,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从实际出发确定扶持项目最终数量。   三、参评范围   北京市属播出机构、传播机构、社会制作机构等。   四、项目设置   扶持项目设广播类优秀作品、电视类优秀作品、优秀传播机构等3项。对获得扶持项目的机构颁发资助和补助。每个扶持项目均设三个类别,其中,一类6个,二类不少于10个,三类若干。   (一)广播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每部一类作品扶持资金5万元,每部二类作品扶持资金3万元,每部三类作品扶持资金1万元。   (二)电视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每部一类作品扶持资金20万元,每部二类作品扶持资金15万元,每部三类作品扶持资金10万元。   (三)优秀传播机构扶持项目。每个一类传播机构扶持资金20万元,每个二类传播机构扶持资金15万元,每个三类传播机构扶持资金10万元。   五、评审机构   由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长、主管广播电视公益广告的副局长、业内专家组成扶持项目评审委员会。   由局长办公会负责扶持项目资金使用发放的最终审定;主管局领导负责扶持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组织领导;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项目的评审工作;局传媒机构管理处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落实。   六、评审标准   (一)优秀作品评审标准   作品总的要求是,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能够反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反映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弘扬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宣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要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既要具有深刻的思想内涵和鲜明的时代主题,又能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冲击力强和短小精悍的优势,在形式创意、表现手法等方面与时俱进、推陈出新,避免口号式、标语式、说教式的空洞宣传,使人爱听、乐于传播分享。   评分标准共分四大项,包括主题内容、制作水准、创意手法、影响力,总分100分。根据参赛作品在以上几个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根据各评委评分计算出的平均分,即为该参赛作品得分。   1.主题内容(30分)   本项主要考查作品是否主旨鲜明,导向正确,内容充实,选材得当,能否在有限时间和空间内清晰有效地传递出公益事业的思想内涵,并反映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   2.创意手法(30分)   主要考查作品在构思上是否具有与众不同的新颖性,要求在充分表达主题内涵时,做到既通俗易懂,又寓意深长。注重作品的创新性,包括制作理念的创新、表现手法的创新、表达技巧的创新等。   3.制作水准(20分)   主要考查作品在编辑制作和呈现画面(影视广告)时,能熟练运用艺术表达手段,全面兼顾节奏与基调、整体与细节等宣传效果。根据作品的制作技巧、表现形式、科技应用、视觉效果(影视广告)、听觉效果及后期制作等方面,综合评定作品的制作水平。   4.传播效果(20分)   主要考查作品是否紧贴现实生活,突显公益性,产生良好的社会认同感和影响力,适宜投放公众传媒和相关活动。能否引起公众关注并有效提高公众的公益意识,争取受众支持。   (二)优秀传播机构评审标准   要发挥播出机构、展示平台等相关单位的主体功能,做好公益广告策划、创作、播出和展示等相关工作,形成常态化的公益广告策划、制播机制,在全社会引起风潮,在行业形成示范效应,产生重大社会效益和积极社会影响。要积极培育公益广告管理和创作人才,打造一批群众关注喜爱、有影响的好作品。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公益广告制作,拓宽作品来源。要立足广播电视媒体特点,结合并发挥新兴媒体传播优势,丰富播出和展示平台,创新播出和展示形式,形成宣传声势。评分标准分为四个方面:   1.在征集时间内传播机构出资制作、创作、发布公益广告情况,报送材料应有具体数字说明;(30分)   2.传播机构常年关心、支持、参与公益广告事业情况,报送材料应有具体数字说明;(30分)   3.传播机构出资制作、创作、发布公益广告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平,导向正确,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问题;(20分)   4.传播机构出资制作、创作、发布的商业广告无重大违法事件发生。(20分)   七、评审程序   (一)项目征集。扶持项目评审每年举办1次。时间安排上一般应与总局扶持项目作品征集上报时间相衔接。其中,申请优秀作品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必须是征集时间内创作并在市属广播电视台、网络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首播的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作品,或未在任何媒体公开播出的新作品;申请方对参评作品必须具有独立的著作权。   (二)项目评审。征集工作完成以后,及时组织评审委员会完成对所有申请项目的评审工作。   (三)项目公示。评审工作结束后,需立即向社会公示终审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期间没有任何异议的项目,或者有异议但经评审委员会复核后不影响评审结果的项目,由局长办公会正式予以认定,颁发荣誉证书及专项扶持资金,并向社会公告。   八、优秀作品的使用   获得专项扶持的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优秀作品,统一纳入“北京市优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作品库”,我局具有提供给市属各级广播电视台、网络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的免费播出权。   九、项目扶持资金使用要求   专项资金由我局下拨至各相关项目获评机构,专项资金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受资助的机构应将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广播电视公益广告的创作、生产、购买、播出和再创作等相关活动,以及给予对公益广告的创作、制作、播出等有突出贡献的人员适当奖励等相关支出。对项目扶持资金使用中违反国家和市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追究获扶持机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十、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将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予以调整完善。   (二)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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