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更多政策内容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6日讯 日前,山西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办法(省政府令第261号)》(以下简称“办法”),并已于2月15日起开始生效。办法通过36条规定,对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进行规范。   办法要求,山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和公开表彰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利用保护。   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办法规定,社会力量可以通过认养的方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认养期限不得超过20年。社会力量通过捐资、集资、出资等方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可优先认养不可移动文物。   办法还表明,社会力量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可以作以下用途: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游览场所;作为社区书屋、公益讲坛、文化站;作为展览馆、美术馆或者展陈场所;民居古建筑和住宅、商业等功能的近现代建筑,可作为小型宾馆、客栈、民宿、店铺、茶室、传统工艺作坊等服务场所;其他以公益性活动为主的场所。   此外,办法还对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公共服务进行了规范。   以下是《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办法(省政府令第261号)》文件:   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办法(省政府令第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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