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文化强市战略,大力发展我市文化产业,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决定》(珠字[2008]4号)和《珠海市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若干配套政策》(珠办发[2008]2号)的精神,设立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每年所需专项资金纳入市本年度预算安排的市产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从2008年年度开始,由市财政从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并将根据市财政收入的增加而不断增加专项资金数额。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责任及分工 第五条 市文化产业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是专项资金的审批管理部门,市文化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 第六条 市文产办职责: (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年度决算; (三)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考察、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 (四)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五)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资助项目和被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六)制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根据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办理资助资金拨款; (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负责组织对专项资金整体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市文产办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按要求向市文产办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 资助对象、重点领域范围及资助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资助对象: (一)在珠海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文化企业; (二)在珠海市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产业行业协会; (三)经市联席会议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与范围。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重点资助领域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列入国家、省以及珠海市文化产业规划的重点发展行业,重点扶持我市鼓励优先发展的、有竞争优势的文化产业门类中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项目。重点资助领域范围为新闻出版、影视演艺、创意设计与动漫游戏、现代印刷、高端工艺美术产业和新媒体服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三)申请单位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贴、贷款贴息、奖励三种资助方式。 第四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补贴主要用于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文化产业园区与基地建设项目和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题研究的编制与修编项目。对列入市级(含市级)以上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专项资金可以给予连续资助,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 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和文化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申请资助的,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在落实建设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到位的前提下,每个项目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总投资的25%以内,每个项目补贴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五条 对全市文化产业行业发展五年规划的编制与修编项目予以补贴,经市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实行专报,原则上对规划编制安排60万元专项经费,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及修编安排20万元专项经费。 第十六条 申请银行贷款贴息资助的,其贷款必须直接用于企业的项目(产品)的建设与生产等,且获得贷款的时间必须在其申请之日的前1年度内,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确定。原则上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并凭银行还款证明实行一次性拨付。 第十七条 奖励资助主要是对在获奖、品牌、市场拓展和交流合作等方面突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章 资助申报及审批 第十八条 资助申请由市文产办受理,实行“集中申报、统一审批”方式。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市文产办根据资助申请需要组织现场考察,并按评审规则组织专家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 (二)市联席会议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审定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并送市财政局核查申报企业(项目)是否重复享受市财政其他资助。 (三)经市财政局核查后的资助项目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根据公示结果,市文产办、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获资助的资金使用单位与市文产办签署《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五)市财政局依照“协议”的有关规定,按资助项目的进度办理支付手续。 第六章 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协议”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实行独立核算,符合政府采购条例要求的,应办理政府采购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获项目补贴资助的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报告市文产办,除因项目承担单位破产原因外,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按本办法规定开支剩余后的资助资金归还市财政局,已开支的资助资金形成的项目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七章 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市文产办及时报送年度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文产办应定期对资助项目的建设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专项检查,项目完成后,市文产办应及时对资助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年度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市文产办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文产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市文产办提出意见,报市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作为本办法补充条款。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