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办〔2007〕18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信息产业厅、财政厅、文化厅等部门制定的《关于推动我省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共同推进我省动漫产业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日 关于推动我省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信息产业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事厅、 文化厅、地税局、广电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局、国税局 二○○七年八月)   动漫产业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等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产业。加快发展动漫产业,对于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动我省动漫产业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动漫产业发展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传统美德,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着力提高我省动漫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省动漫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建立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指导有力的公平竞争机制,逐步形成产业体系相对完整、整体技术水平先进、市场竞争有序、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发展格局,使动漫产业成为我省信息服务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增长点。   (二)发展目标。“十一五”期间,我省动漫产业产值年均增长率超过50%,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到2010年,争取建立2个国家级动漫产业基地;形成5~10家有实力、上规模、核心竞争力强、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动漫龙头企业;培育10~20个全国知名动漫品牌。到2015年,全省动漫创作数量大幅增加、产品质量显著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动漫产业的总体水平位居全国前列,动漫衍生品产业快速发展,形成布局合理、层次分明、核心突出、分工明确的动漫产业链。   二、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   (一)统筹扶持资金,积极鼓励优秀原创作品   积极争取国家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的投入,统筹省级各有关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动漫产业基地和动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动漫作品研发创新以及对动漫企业和领军人才的奖励等,努力打造一批具有中国风格和国际影响的动漫产品。   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我省原创动漫作品予以一定的奖励: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获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游戏;被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获得重大奖项的动漫原创作品;在不同级别电视播出部门播出的动漫原创作品;被新闻出版总署推荐为“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的我省动漫原创作品;在中央台、副省级及以上地方电视台和在境外主流媒体首播的我省动画原创作品。   (二)落实税收政策,降低企业创新风险   支持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通过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动漫产品和企业的范围及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直接产品过程中,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免税商品范围及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将动漫产业纳入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整体框架。支持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拓宽筹资渠道,加大投融资力度   鼓励和支持自主创新型动漫企业在境内外融资上市或发行企业债券,政策性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要提供融资支持,鼓励各类资金通过参股、控股或兼并等方式进入动漫产业。   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金融机构应尽快制定对创意、形象、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评估标准,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   (四)注重品牌带动,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省直各有关部门进一步促进资源的有效整合共享,加大对动漫原创作品、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动漫企业进行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的就地转化。   鼓励和加强对动漫产品及形象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产品登记、著作权登记等工作;动漫产业适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办法,对动漫产业中的自主创新产品及品牌,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纳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采购部门实行优先采购;积极组织和引导相关企业制作反映我省历史文化、风景名胜、民间故事等方面的动漫作品;支持省内企业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动漫产品及其衍生产品的出版和销售。   (五)完善产业链条,加快培育动漫产业集群   积极培育和发展上规模、创新能力强的动漫骨干企业,扶持一批机制灵活、创新活跃、特色鲜明的中小型动漫企业。通过龙头企业的带动、示范和辐射,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形成大中小企业紧密配合、专业分工与协作完善,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   推动动漫业界合作,完善产业发展中制作、出版、推广、交易、衍生产品开发等关键环节,加强与我省传统优势产业(如服装、玩具、食品、图书等)的紧密结合,延伸动漫产业链。鼓励动漫企业运用科技手段,与旅游、文化、教育等产业广泛开展交流合作,实现产业互动发展。   (六)实施优先策略,加强产业人才培养   按照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趋势,整合资源,完善动漫人才培养成本分担机制,积极利用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现代远程教育、职业培训等多种模式培养各层次动漫人才。鼓励和支持我省高等院校开设动漫专业,完善相关专业课程的建设。鼓励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力量在我省建立动漫人才培养基地。通过产学研联合办学,共建动漫教研和实践基地。充分发挥“6·18”、 “9·8”等展会平台作用,引进国外及台港澳动漫项目、技术、人才。选派优秀人员出国进修,培养一批动漫产业发展所需的技术专业人才和国际复合型人才。举办创作比赛,培养和引导公众对动漫产品的创作兴趣和消费习惯,扩大我省动漫产品的影响。   (七)加快平台建设,完善产业支撑服务体系   依托福州和厦门软件园,加快建设福州和厦门两个动漫产业基地,完善各项服务配套设施,提高服务水平,建设孵化器培育机制,为动漫初创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设区市申报国家级动漫产业基地。   发展改革、科技、信息产业等部门要加大对动漫产业基础性、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支持力度,积极推动动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可按优惠价格或无偿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优质服务,对院校、企业已有的专业技术平台,鼓励向其他企业开放。   (八)加大招商力度,推动动漫产业的增量成长   加强我省动漫产业的对外宣传工作,积极发挥国内外动漫产业界闽籍人士的作用,带动和吸引跨国企业、国内知名动漫企业、风险投资机构在我省创办或投资动漫产业。   加强与台湾动漫产业的合作和交流,主动承接台湾动漫产业的转移,大力吸引台湾动漫企业和人才来我省创业、投资和发展,鼓励和促进台湾动漫企业和经营机构将开发、制作、加工、培训及营销等业务部门外包和迁入我省。   支持新办动漫企业。对自带大型动漫原创题材来我省创业或投资发展的企业或研发机构,当地政府可视具体情况一次性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   (九)培育消费市场,拓展产业传播和交流平台   我省相关传媒部门要优先安排和增加我省动漫原创作品的出版、刊载和播出比例;支持我省广电、报业、出版、网络等媒体单位与我省动漫企业合作;积极开发动漫形象相关衍生产品,运用动漫作品开展精神文明宣传。   (十)支持产品出口,拓展海外市场   鼓励动漫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积极支持我省优秀国产动漫作品到海外参展。有关银行可以为动漫企业出口动漫产品提供出口信贷支持。积极利用国家出口信用保险促进我省动漫产品的海外市场营销。   动漫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动漫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获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款可按规定予以抵扣。   (十一)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各职能部门要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鼓励动漫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建立完善的版权交易和保护机制,加强对动漫行业的管理和监督,依法严厉打击盗版、仿制、走私、“外挂”、“私服”等侵权违法行为,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加强对引进动漫产品的审查,确保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   三、加强组织领导,引导行业自律   为进一步加强对漫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成立省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动我省漫产业发展工作。省信息产业厅为领导小组组长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文化厅、科技厅、教育厅、人事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信息产业厅,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同时抓紧筹建省动漫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畅通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的沟通渠道,推动产业实现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避免不正当竞争,保障和促进动漫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行业协会要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支持服务。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和行业协会,共同推进我省动漫产业发展工作。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年09月02日 实施日期:2007年09月02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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