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政办〔2006〕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市容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芜湖市市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办法》已经2006年3月22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四日 芜湖市市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空间资源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芜湖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经营性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出让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位,是指经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可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空间位置,主要包括下列范围:   (一)城市道路,包括经过市区范围的公路、铁路;   (二)城市广场、公园、绿地;   (三)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   (四)公共汽车站台;   (五)桥梁(含过街天桥、引桥、地下通道);   (六)其他公用设施和公用场地。   第四条 户外广告位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应当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五条 市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市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的监督工作。   市建设、规划、工商、财政、物价、交通等部门应当配合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市容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工作。   第六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七条 市规划部门会同建设、市容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市容市貌标准,制定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第八条 市市容管理部门应会同规划、工商等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编制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计划。出让计划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单位和个人自有产权户外广告位列入出让计划的,应征得产权所有人同意。   未列入户外广告位出让计划的,一律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九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出让,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利用户外广告位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宜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等竞争方式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使用权,协议出让的应公开接受社会查询。   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产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发布自有产品或服务信息的,应当通过协议方式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第十条 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均可参与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竞争,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出让,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出让公告;   (二)公布广告设置的技术规范;   (三)报名和资格审核;   (四)组织公开出让;   (五)发布出让结果。   第十二条 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广告经营者,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成交鉴证书与市市容管理部门签订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并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金。出让合同应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取得的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纳入市财政综合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和建设。   招标、拍卖及挂牌的佣金和管理费用由市市容局据实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定后,在出让收入中列支。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自有产权户外广告位的出让收入,除去出让成本外,50%给付产权所有人。产权所有人发布自有产品或服务信息的,除去出让成本外,70%给付产权所有人。   第十五条 已取得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在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转让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应当签订转让合同。转让合同应当经市市容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转让时,出让合同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协议出让取得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十六条 已取得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在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可以出租。出租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应向市市容管理部门备案。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出让合同。   协议出让取得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不得出租。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因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而终止。   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由于城市建设需要收回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市市容局应当依法或依合同约定,提出给予无责任的户外广告经营者经济补偿方案,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定后实施。   因户外广告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户外广告位使用权被收回的,不予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期限为2至5年。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后,半年内没有设置户外广告的,市市容管理部门可无偿收回该户外广告位使用权。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后,按照出让合同的要求,设置户外广告媒体设施。户外广告的发布按照《芜湖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辖三县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由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县实际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市容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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