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文综发〔2010〕333号  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规范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责任意识,为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世界城市,营造安全、有序、稳定、祥和的文化市场环境,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编写了《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编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制度导则》)。   《制度导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编写依据。旨在突出和明确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的职责与任务,以及服务文化企业的工作理念。   《制度导则》适用于全市依法设立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包括: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制度导则》分两部分进行编写。第一部分为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制度,是依据《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三条,要求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的两项制度和安全生产措施;第二部分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制度,是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指导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的十一项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场所应该建立的其它保障场所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制度导则》明确了各项制度的构成要素,对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将起到框架和编写指导作用。   现将《制度导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文化委员会于2010年6月底前,转发给本属地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并结合本地区文化娱乐场所实际,采取先确定试点,树立样本,再广泛宣传,全面启动等方式,有步骤地推动此项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指导文化娱乐场所编制《北京市××区×××单位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7月至8月,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联合对各区县《制度导则》工作部署及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请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将《制度导则》编制工作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责任人名单,于6月15日前反馈至北京市文化局综合业务安全处。联系人:周忠华;电话:82210798;传真:82210797。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编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导则(试行)   目 录   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三、安全生产措施   第二部分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三、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制度   四、重点部位(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五、值班制度   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八、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   九、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制度   十、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十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十二、其它保障场所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是定期研究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管理制度。   制定本制度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和要素:   1、安全生产例会的目的和要求;   2、安全生产例会召开的时间和周期;   3、安全生产例会的主持人和参加人员;   4、安全生产例会的具体内容;   5、安全生产例会做出的决定(要解决的安全问题、提出的方法、采取的措施要明确);   特别提示:   1、文化娱乐场所安全例会应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2、安全生产例会应当专人记录,使用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联合印制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例会记录》,注明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内容。   3、由记录人和会议负责人分别亲笔签字。安全生产例会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是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是提高文化企业自觉开展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途径;是规范经营单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早排查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预防事故的具体规定。   制定本制度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和要素: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的组织体系,包括:负责人、牵头部门、参加人员、责任分工;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的时间和周期;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的方式(自行排查或者聘请专业单位排查);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的内容,重点部位及设备、设施名称;   5、处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采取的措施;   6、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的工作要求。   三、安全生产措施   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主要包括:   1、场所内双语应急广播全覆盖管理措施;   应明确管理人员、设置地点、双语广播启动命令、日常维护部门等。   2、场所容纳消费者核定人数管理措施。   应明确采用的技术措施、负责人员、人数控制及疏导措施等。   第二部分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规范各岗位安全行为的依据;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依据;是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是体现安全生产以岗定责理念,规范全体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和经营过程中履行安全责任的制度,是经营单位岗位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制定本制度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和要素: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目的;   2、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运行体系框架图;   3、各级责任人员和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4、发生事故后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追究依据。   特别提示:   1、责任制定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涉及所有从业人员。   2、各级管理人员、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要连续,职责范围要明确,禁止出现责任空缺。   3、内容具体,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要突出本岗位特点。   4、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向员工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导员工掌握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安全技术水平,提高防范事故能力的管理制度。   制定本制度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和要素: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目的;   2、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3、教育培训的周期和时间安排;   4、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   5、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   6、教育培训的形式(自行培训或委托专业机构培训);   7、教育培训工作要求。   特别提示:   1、文化娱乐场所全员教育培训每年不应少于两次。   2、教育培训学时不得少于法定要求。(《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对新招用的员工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使用新设备等的员工不等少于4学时。)   3、从业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   4、培训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以岗位安全基础知识为主,包括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安全常识、安全技能等,由具备相关知识的人员负责讲课或传授。   5、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档案,包括培训方案、从业人员每人培训试卷等有关书面材料和图片资料;培训材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两年。   三、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制度是规范本单位各种安全检查的方式、方法、内容、要求的规定。经营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经营过程中应定期、不定期的进行安全检查,及早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确保相关人员和本单位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制定本制度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和要素:   1、安全生产检查的目的;   2、安全生产检查的职责部门和责任人员;   3、安全生产检查项目和主要内容;   4、安全生产检查方式;   5、安全生产检查要求。   特别提示:   1、安全生产管理检查主要内容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或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应急演练实施情况;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记录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等。   2、现场检查主要内容有: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安全运行情况;安全设备、设施状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全标志情况;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行为等方面。   3、安全生产检查方式包括:日常检查与定期抽查;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自查与互查;不同季节和重点时期安全生产检查。   4、安全生产检查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组织并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要详细,检查方和受检查方的责任人要签字确认。   5、对安全生产重点区域和重要岗位要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及时转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程序。   四、重点部位(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重点部位(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是对重点岗位和场所加强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责任和具体要求的制度。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对易发生事故及易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重点场所、部位、岗位、设施、设备等应实行更加严格的安全管理。   制定本制度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和要素:   1、明确重点部位(设施、设备)的具体操作规程;   2、明确管理重点部位(设施、设备)的具体措施;   3、明确重点部位(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目标、责任部门、负责人;   4、明确管理重点部位(设施、设备)的程序、方法和要求。   五、值班制度   值班制度是规范经营单位各岗位值班职责和规定的具体制度。经营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制度、岗位责任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在关键和重要的岗位实施值班值守。   制定本制度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和要素:   1、明确本单位设立值班的部门和岗位;   2、明确各级值班人员的职责和要求;   3、明确值班人员值班工作程序和要求;   4、明确值班人员遇到特殊情况的处置步骤和要求;   5、明确值班记录要求。   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是规范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奖优罚劣的制度。经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引进激励机制,表彰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员工,惩戒玩忽职守和事故责任者,体现奖罚分明的原则,充分调动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积极性,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   制定本制度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和要素:   1、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目的;   2、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基本原则;   3、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条款;   4、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实施方法。   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的具体制度。   制定本制度应含下列主要内容和要素:   1、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的制定依据;   2、安全生产事故的概念;   3、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   4、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的报告程序;   (1)本单位事故现场发现人员的报告程序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报告程序和时限要求   (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单位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他应报告内容)   5、安全生产事故现场保护的要求;   6、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1)对于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事故:确定配合事故调查的职责部门和责任人员;明确事故调查的主要职责。   (2)对于由本单位负责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事故:确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组织机构;明确事故调查工作的主要内容;确定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部门及负责人。   (3)事故处理:落实对已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7、安全生产事故资料的归档要求;   8、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经验教训总结。   八、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是应急救援工作的基础内容,是及时、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保障。经营单位要明确应急救援的范围和体系,使应急管理有据可依、有章可循。通过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可保证应急预案足够的灵活性,对那些事先无法预料到的突发事件或事故,也可以起到基本的应急指导作用。有利于提高经营单位的风险防范意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编制。   制定本制度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和要素:   1、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目的;   2、本单位基本情况(本单位的地理位置、建筑结构、重点部位以及本单位的安全隐患危险性评估分析情况等);   3、事故应急预案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要明确);   4、危险源的辨识、事故类别及预案类别(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预案);   5、事故预防措施;   6、事故应急抢险设备及物资;   7、事故应急处置;   (1)初期处置:发现 报告   (2)应急预案的启动条件   (3)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4)应急抢险的结束   8、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备案。   特别提示: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2、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3、有明确、具体的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的应急保障措施,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4、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5、本单位预案内容应与行业主管部门、属地监管部门职责相衔接。   九、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制度   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制度是强化经营单位应急反应意识,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检验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可行性的管理制度。   制定本制度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和要素:   1、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组织机构;   2、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规模;   3、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方式;   4、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频次;   5、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类别;   6、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程序内容;   7、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后的评估、总结;   8、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完善;   9、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记录。   特别提示:   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   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结束后,经营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十、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是指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作业;易对作业者本身造成伤害;易对其他人员和周围设施、设备和建筑造成危害的作业。   可能涉及的危险作业范围:带电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作业等。   制定本制度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和要素:   1、明确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2、明确从事危险作业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3、明确从事危险作业操作的规范程序;   4、明确从事危险作业应采取的保护措施;   5、明确从事危险作业需禁忌的事项。   十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健康,为从业人员提供安全的工作防护条件,消除和预防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本单位的实际作业情况,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制定本制度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和要素:   1、明确从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责任部门及职责;   2、明确劳动防护用品采购方式;   3、明确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人员范围、发放周期、发放形式;   4、明确劳动防护用品佩戴、使用的要求;   5、明确劳动防护用品养护、检测、管理要求;   6、明确劳动防护用品报废标准。   十二、其它保障场所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场所自行确定)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编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导则说明   为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和服务,指导经营单位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工作,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编写《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编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导则》(以下简称《制度导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科学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工作方针。不断加强安全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坚持近期与长远,治标与治本,预防与查处相结合,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经营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打造平安稳定、和谐有序的经营环境,为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世界城市做出应有贡献。   二、编制要求   (一)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在编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时,应本着科学、规范、实用、全面的原则,完善本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认真履行文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安全主体责任,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二)文化娱乐场所制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主要负责人牵头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明确具体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制度的建立、管理和落实工作。   (三)编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要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自身经营特点、状况、经营环境和实际情况,编制出符合实际,具有较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是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应明确,内容应具体明了;   三是制度内容应全面,包含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全部过程和全体员工;   四是编制过程中应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与时俱进,及时进行修改完善,推动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化建设,从而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和需要;   五是应体现主要内容和基本要素,便于经营单位自觉执行与管理,便于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   三、导则简介   《制度导则》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制度,是依据《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要求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的制度,也是实施文化市场安全监管的主要内容。   第二部分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制度,是指导经营单位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应该建立的十一项管理制度,以及场所认为应该建立的其它保障场所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该部分制度是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依据,也是政府其他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内容。   《制度导则》明确了各项制度的构成要素,对经营单位编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将起到框架支撑和编写指导作用。   特别提示: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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