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广电发〔2020〕131号 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北京市广播电视局2020年第1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2020年12月2日   北京市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媒体融合的重要论述精神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的意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媒体融合的有关要求,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设立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发展扶持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依据北京市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旨在大力支持北京市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打造北京市具有强大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新型主流媒体,建立以内容建设为根本、先进技术为支撑、创新管理为保障的全媒体传播体系。 第三条 扶持资金来自市级财政资金。通过申请专项财政资金的方式,保障扶持资金的落实。扶持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择优选取、重在引导、注重绩效”的原则,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媒体融合发展处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扶持资金的具体申请、使用和管理,财务处等相关部门依职权对扶持资金进行监管。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北京市媒体融合领域在融合发展模式探索、技术研发应用推广、媒体融合内容制作等方面具有典型性、示范性和引领性的单位和项目。 融合发展模式探索类:媒体融合建设发展中形成的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发展模式,包括广播电视和新兴媒体在信息内容、技术应用、平台终端、管理手段上的创新,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发展的路径方法、体制机制等。 技术研发应用推广类:顺应发展需要,5G、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在媒体融合发展中的成果转化和落地应用。 媒体融合内容制作类:适应媒体融合发展需要的,适合全媒体传播的,具有广泛影响力、传播力、引导力、公信力的融媒产品。 第六条 扶持对象为北京全媒体传播体系中的市级融媒体机构、区级融媒体中心,以及其他从事媒体融合发展研究、建设的单位。 第七条 按照项目性质,实行项目补助和项目奖励两种扶持方式。项目补助,即对拟开展或正在开展的项目予以资助;项目奖励,即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奖励。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扶持方式,不得重复申报。 第八条 扶持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特别项目。一般项目是指经常规评审程序评审出的项目;特别项目是依据国家及北京媒体融合建设发展需要,配合国家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战略,直接予以重点扶持的项目。 第三章 标准与流程 第九条 为推动媒体融合模式创新,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每年组织北京市媒体融合先导单位、典型案例和成长项目的评选,对评选出的北京市媒体融合先导单位、典型案例和成长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为鼓励融媒体形态产品的生产,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每年组织对以短视频为主的适应移动优先的融合产品创作进行评选,对评选出的优秀融媒作品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为促进媒体融合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每年组织媒体融合创新技术与服务应用遴选,对遴选出的创新技术和服务应用项目在北京落地推广的给予一定的引导资金补助。 第十二条 对于融合发展模式探索类和媒体融合内容制作类项目,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媒体融合发展处根据评选结果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标准提出项目奖励资金扶持方案。项目奖励资金扶持方案上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三条 对于技术研发应用推广类项目,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媒体融合发展处组织所评选出的优秀项目主体和北京市市级融媒体机构、区级融媒体中心进行对接,确定达成合作意向的,根据项目落地的成本等情况提出项目补助资金扶持方案。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落地的直接成本。项目补助资金扶持方案上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四条 对特别项目可采取资格资质审查、现场答辩论证等评审方式,综合项目重要性、项目承担主体实力、项目方案可行性等因素作出是否扶持决定,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媒体融合发展处提出扶持方案并上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五条 资金扶持方案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官方网站公示拟扶持项目名单,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结束后,项目奖励资金按资金扶持方案拨付;组织获得补助的项目主体(简称“项目承担主体”)与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签订《项目补助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按约定拨付项目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 已获中央财政资金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再次申报。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主体负责扶持项目的具体实施,按规定使用和管理扶持资金,并承担相关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套取、侵占、挪用扶持资金。 第十八条 补助扶持资金核算必须纳入项目承担主体会计核算体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完整保留与扶持项目有关的会计资料。 第十九条 加强对扶持项目的管理与监督,重点审查以项目补助方式所扶持项目的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和完成情况,核准结项或组织验收等。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项目承担主体不能按约定实施或完成扶持项目时,应及时提交书面申请,将视实际情况延期、终止或撤销对该项目的扶持。 第二十一条 凡被终止、撤销的扶助项目,项目承担主体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清理账目,按要求填写相关材料,提交清算,并全额返还扶持资金。 第二十二条 补助扶持项目实行结项验收制度,依据本办法和《项目补助协议书》,对补助扶持项目成果进行检查、评定、验收,并出具结项验收意见。结项验收合格的项目下达结项通知。不合格的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奖励扶持资金应用于与媒体融合相关的业务,奖励资金的使用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扶持项目完成后项目经费若有结余,应当将全部结余资金退回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媒体融合发展处应加强对项目执行过程的监督检查,做好项目的绩效管理,接受财务处的监督管理及审计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主体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回已拨付扶持资金,并取消项目承担主体三年以上申报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资助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二)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与立项的扶持项目内容严重不符; (四)多次延期项目仍不能完成; (五)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六)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工作中存在行贿行为; (七)其他违法和严重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的项目承担主体和项目负责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31日起施行。

发表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