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专门用于促进我市文化产业跨越发展的财政资金,由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苏州文化产业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和苏州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投资基金”)组成。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展资金是指由市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扶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拉动投资”的使用原则。   第四条  发展资金由市文广新局(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财政局共同管理,在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确定资金扶持方向和重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主要职责:   (一)根据《苏州市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提出年度发展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立文化产业项目信息资料库;   (二)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发展资金使用计划,对发展资金安排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   (三)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受理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申请,组织专家对申报专项扶持资金的项目开展评审、论证工作;   (四)协助担保公司对项目申报企业主体和项目性质进行认定;   (五)定期向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报告发展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负责将发展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安排;审议年度发展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和项目申报指南;会同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下达发展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规定拨付资金;负责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支持重点、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发展资金重点支持政府鼓励投资,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明显提升苏州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迅速壮大文化产业规模,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   第八条  发展资金使用范围:   (一)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集聚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化产业园区等项目;   (二)创意设计、文化旅游、出版发行、新闻传媒、会展广告、印刷复制、演艺娱乐、工艺美术、影视制作等文化产业项目;   (三)网络业、数字内容和动漫业、游戏软件业、新媒体等新兴文化产业项目;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项目;   (五)地方传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和历史文化档案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项目;   (六)文化产品的技术研发、市场推广以及行业标准制定和文化服务公共平台建设项目;   (七)代表苏州文化水准并可产业化运作的文化艺术、影视节目等内容生产和品牌打造项目;   (八)文化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   (九)参加国际、国家级文化产业交流、博览和展销会;   (十)有助于在扩大就业、增加地方税收等方面产生明显成效的文化产业项目;   (十一)专家评审、项目跟踪评价和产业统计等工作经费;   (十二)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第九条  发展资金支持方式以实施单位为依托、项目为载体,主要采取奖励和上级专项扶持资金配套、担保贷款代偿准备、担保费补贴、产业基金投资等方式,具体方式根据实施单位和项目的不同特点确定。   第四章  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专项扶持资金:   (一)专项扶持资金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社会各方面多渠道增加对文化产业的投入,推进文化产业投入增长机制的建立。   (二)专项扶持资金主要以奖励金和上级专项扶持资金配套的形式对文化产业项目进行鼓励,重点推动创意设计、文化旅游、动漫游戏和会展节庆等产业的发展。   (三)专项扶持资金以项目申报形式,每年度一次。对符合《关于加快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2009〕182号)奖励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奖励。专项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享受财政专项同类扶持政策。   (四)专项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局根据专项扶持资金年度预算,按照项目责任合同及实施进度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所在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应在收到资金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项目单位。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核算,主动接受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财政局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凡专项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日常管理按有关制度实行追踪问效。各区文化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1.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应通过各区文化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向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财政局报送半年度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的书面材料。市直属单位项目直接报送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   2.跟踪管理制度。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财政局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必要时可委托专家或中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专题了解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和财务状况、项目实施效益。   (六)专项扶持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环境和条件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财政局审定同意后,方可调整。   (七)项目单位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特别是专项扶持资金重点扶持内容的或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或竣工完成的,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财政局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资金。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扶持资金的;   2.挪用专项扶持资金的;   3.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扶持资金的行为。   第十一条  担保基金:   (一)担保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通过与信用担保公司、银行合作,放大资金倍数,主要解决中小文化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二)担保公司按照与财政资金比例配套,合作建立担保基金,通过银行为文化企业贷款担保获得授信额度,充实做大担保基金;   (三)担保基金使用形式有担保贷款代偿准备、担保费补贴等。担保贷款代偿准备是指通过担保公司对文化企业担保取得的银行贷款,在发生担保贷款损失时,按一定比例予以代偿;通过担保公司对文化企业担保取得的银行贷款,给予其实际支付担保费用30%的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四)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财政局对担保企业、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产业投资基金:   (一)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以财政资金作为引导基金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是按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的行业性投资基金,遵循“政策性引导、多元化资金、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原则,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文化产业发展;   (二)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我市范围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文化产业企业和项目,以股权投资、可转换债券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投资,单个项目投资不超过基金注册资本的20%;   (三)委托熟悉本地产业情况、拥有成熟运作经验、完整业务系统和良好行业品牌信誉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专业管理机构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团队,负责基金的运营和管理;   (四)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产业政策和产业投资指南,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财政局协助对拟投资企业和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同时,对产业投资基金所投企业和项目进行监管。   第五章  发展资金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条  专项扶持资金:   (一)申报专项扶持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是在苏州市区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股权结构合理的文化产业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   2.管理团队素质较高,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单位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   3.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及我市国民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规划;   4.项目资金主要由单位通过自筹、吸引社会资本以及银行贷款的方式解决,原则上为非政府资金投入的项目;   5.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无其他不良诚信记录。   (二)项目申报程序:   1.专项扶持资金每年度申报一次。申报单位每年三月底前依据年度申报指南,向所在区文化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直属单位直接向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申请。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项目概况、项目批文(复印件)或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3)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说明、项目预算或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   (4)项目单位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报告,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及银行贷款证明等(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   2.所有申报材料应提供纸质文件一式两份。申报单位必须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申请项目由各区文化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于每年四月底前向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上报;   4.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负责牵头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业内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专业和综合评审,视项目情况可进行实地考察。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财政局综合专家与各区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及资金安排建议,报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经审定的项目,通过网络、报纸等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财政局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责任合同,并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三)有下列情形的项目,专项扶持资金不予安排:   1.已获得专项扶持资金支持后两年内未兑现的项目单位再次申报的项目;   2.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3.申请单位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已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未满两年的;   4.其他不符合扶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   第十四条  担保基金申报条件和程序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产业投资基金申报条件和程序另行制定。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对发展资金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发展资金项目进行财政支出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  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是指发展资金支持项目目标完成情况及其成效。主要考评:   (一)立项目标完成程度、项目验收的有效性;   (二)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对社会可持续影响、项目资金的投入及实际支出情况;   (三)单位财务管理状况、财务管理信息质量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发展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市(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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